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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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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银行向企业加收的各种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企业成本。但现在银行向企业收取利息时,只计算利息总额,不分别计算基本利息和加罚息,因而企业在对利息支出进行帐务处理时,无法将加罚息支出数额分开,致使不少企业将加罚息支出与正常的流动资金利息支出一并列入成本,没有达到加罚息的目的。为此,建议银行在向企业收取利息时,应注明所收利息性质,并将基本利息和加罚息数额分别计算,以便于企业按规定列支利息支出,保证企业利息支出核算的正确性。
(凌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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