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规定:凡是有-定收入的金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拨款,即通过抵支收入将全额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的帐务处理程序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这项规定不但在政策上,而且在理论上为近年来一直困扰人们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也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改革指明了方向。但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抵支收入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单位均按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拨款,存在一定的不客观性。事业单位按性质分有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几十个部门,不同部门其事业发展任务不同,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各个单位在技术或某方面具备的条件和情况不同,取得的收入规模也不同。将预算内外统筹考虑,有的单位可以抵顶拨款,有的本身就不足。如教育、文化部门。从当年看会形成一定结余,但从长一点的时间看,抵减拨款后就难以维持其继续发展。因此,如果不加区别,一律以某一年为基数,逐年抵减事业费拨款,不但会影响单位事业任务的完成,而且还会挫伤部分单位创收的积极性,这就反映出了抵支收入存在一...
财政部规定:凡是有-定收入的金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拨款,即通过抵支收入将全额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的帐务处理程序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这项规定不但在政策上,而且在理论上为近年来一直困扰人们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也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改革指明了方向。但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抵支收入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单位均按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拨款,存在一定的不客观性。事业单位按性质分有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几十个部门,不同部门其事业发展任务不同,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各个单位在技术或某方面具备的条件和情况不同,取得的收入规模也不同。将预算内外统筹考虑,有的单位可以抵顶拨款,有的本身就不足。如教育、文化部门。从当年看会形成一定结余,但从长一点的时间看,抵减拨款后就难以维持其继续发展。因此,如果不加区别,一律以某一年为基数,逐年抵减事业费拨款,不但会影响单位事业任务的完成,而且还会挫伤部分单位创收的积极性,这就反映出了抵支收入存在一定的不客观性。
二、抵支收入不能体现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全部要求,表现出一定的不彻底性。抵支收入只能将单位的一部分资金以抵支的形式纳入预算管理的轨道,而单位抵支后在预算外仍结余一块资金,这就给单位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乱支滥用提供了方便。
三、抵支收入不能如实反映单位抵支以外的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效果及维持和促进事业发展的整个资金支出的规模,给准确核算事业发展成本带来困难。另外,抵支后单位在专用基金中发生的职工奖励和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不能如实反映出来,使国家难以获得职工当年全部收入的准确情况,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当然,这里所说抵支收入存在上述不足,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抵支收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相反它给我们提供了在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首先,应区别单位性质特点,将事业单位资金供需情况(预算内外)与所承担的事业任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综合起来考虑。对预算外有较大来源,在进一步取得收入有一定优势,抵支后不影响事业任务完成的单位可以以某年为基数,实行逐年按比例递减事业经费拨款,促使单位逐步实现三个过渡;对收入较少或虽有一定收入来源,但预算内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单位(如教育等)则应采取“抵支收入”与经费缺口或与事业发展需要挂钩的办法,对预算内经费不实行抵顶拨款,但也不再增拨经费加指标。
其次,抵支收入要能体现将单位全部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如实反映事业发展过程中资金实际支出的规模。具体思路是:(1)单位预算外帐户除了创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外,不再允许发生其他任何支出行为。(2)对核定的抵支收入,单位要作为指令性任务按规定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结余部分可建立基金制度。当单位发生符合规定的基金福利支出或为事业发展投入资金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通过“抵支收入”科目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这样,不但能如实反映资金的使用效果,事业的发展规模,而且也能较好地体现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杜绝预算外资金在支出管理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