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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1)财商字第415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仍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57号《关于做好1990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执行。现结合1991年度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专项削价处理商品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国家专项削价处理商品到今年8月底已全部结束,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我部(91)财商字第72号和257号文件精神,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一)严格区分一次性专项削价处理商品和一般性削价处理商品。只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本次专项削价的商品削价损失才执行挂帐半息办法,企业一般性商品削价仍按原办法处理。承包企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办法继续执行。
(二)严格控制专项处理商品削价损失。企业本次专项处理商品削价损失幅度平均超过20%部分,不得列“待处理损失”科目,只能通过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后备基金等自行解决。专项商品削价损失只能是商品销售价低于原进价的部分,凡是商品销价高于或等于原进价的,不管发生多少经营费用,均不得列专项商品削价损失。
(三)严格审核企业可以虚提利息的归还贷款...
(91)财商字第415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仍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57号《关于做好1990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执行。现结合1991年度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专项削价处理商品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国家专项削价处理商品到今年8月底已全部结束,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我部(91)财商字第72号和257号文件精神,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一)严格区分一次性专项削价处理商品和一般性削价处理商品。只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本次专项削价的商品削价损失才执行挂帐半息办法,企业一般性商品削价仍按原办法处理。承包企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办法继续执行。
(二)严格控制专项处理商品削价损失。企业本次专项处理商品削价损失幅度平均超过20%部分,不得列“待处理损失”科目,只能通过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后备基金等自行解决。专项商品削价损失只能是商品销售价低于原进价的部分,凡是商品销价高于或等于原进价的,不管发生多少经营费用,均不得列专项商品削价损失。
(三)严格审核企业可以虚提利息的归还贷款数额。企业只能按已销售专项削价商品实际归还贷款虚提利息,贷款未归还银行以前,一律不得虚提利息;专项削价商品的削价损失和没有销售出去的专项商品,均不得虚提利息,增加费用。
(四)认真审查,严肃查处专项削价处理商品过程中的一些违纪行为。对搞库存“搬家”,虚假处理商品,套取半息照顾的,要严肃处理。
二、认真做好商办工业和饮服企业有关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0号文件中“‘七五’期间扶持副食品生产和供应的各项政策,‘八五’期间稳定不变”的精神,考虑到商办工业企业实际情况,从1991年至1995年,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对食品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的防治污染项目和新上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商办工业中,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限制发展的,产品价格已彻底放开的,企业盈利较大的,应取消对其减免所得税、调节税的照顾。
对饮食服务企业,在1991年度决算中,可继续执行财政与企业“二、八分成”的办法。按“二、八分成”办法超收返还的资金如何返还、使用,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认真做好抗洪抢险支出的财务处理工作。今年部分省、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灾区国营商业企业抗洪抢险支出大量增加,非灾区国营商业企业支援救灾的支出也大量增加。各地要严格按照商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司发(91)财(价)会联字第79号文件精神搞好有关的财务处理。国营商业企业发生的抗洪救灾抢险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增列“抗洪抢险救灾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支援抗洪救灾的捐款、捐物支出以及义卖支出,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四、认真审核商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4号文和商业部、财政部(91)商财联字第82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核算商业企业成本。从1991年1月1日起,国营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所发生的支出一律在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费用;企业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维修支出暂在“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费用。对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4号文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部正在拟订补充规定,不久将印发各地执行。
五、做好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的财务处理工作。从1991年5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粮油统销价格。根据财政部、商业部(91)财商字第414号文的规定,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收入要全部作销售收入处理,计入盈亏,财政部门取消对粮食企业的粮油提价补贴。粮食新统销价与统购价的差额按实际销售的品种、数量计算,新统销价高于统购价所增加的收入冲减平价亏损,财政部门相应调减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新统销价低于统购价部分所增加的开支,企业作增加亏损处理,财政部门要相应调增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凡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地方财政部门向粮食企业拨付粮油统销价提高后中央财政分成收入抵顶的加价款时,属于粮食提价收入分成抵顶部分,作列收列支处理,即将粮食统销价提高后因调减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所减少的亏损补贴款转到“粮油加价款”预算科目中列支。属于食油提价收入分成抵顶部分,用中央财政继续拨给的食油加价款拨付粮食企业。以上如有不足,则用地方自有财力垫付,也在“粮油加价款”预算科目中列支。
各地自定的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有关粮油销价提高后的核算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并按规定调整帐目。
六、做好食油加价款进成本的财务处理工作。从1991年5月1日起,粮食企业按比例价收购和省间调拨以及进出口的食油,一律按比例价记帐和核算,将食油加价款计入进价成本,地方财政不再对粮食企业补贴加价款,并取消粮食企业核算中有关食油加价款和省间调拨价外补贴方面的内容。同时,对1991年4月30日库存平价食油按比例价调增帐面价格,其比例与统购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周转库存食油,相应增加“国家流动基金”;属于国家储备食油和商品储备食油,相应增加“国家特种储备基金”。
食油改按比例价核算成本后,调出和供应出口地区,按实际调出和供应出口的数量、品种及统购价与比例价的差额计算,所增加的收入要按23%的比例用地方自有财力上交中央。从省外调入和接收进口地区,按实际调入和接收进口的数量、品种和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规定的提价幅度计算,所增加的开支中央负担23%,中央拨付的补贴款,地方财政作增加自有财力处理,专项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粮食财务挂帐。
七、做好省间调拨和进出口粮食改按比例价结算的财政处理工作。
1、关于省间调拨粮食的财务处理工作。从1991年5月1日起,省间平价粮食调拨改按比例价结算,调出地区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收入,作利润处理,计入盈亏;财政部门要相应调减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由此减少的亏损补贴款转作地方自有财力,按规定比例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后的结余部分,要专项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粮食财务挂帐。调入地区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开支作增加亏损处理,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但在拨补这部分亏损补贴款时,要列入“地方粮油价外补贴”预算科目;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拨付的补贴款,地方财政作增加自有财力处理。
2、关于进口粮食财务处理工作。从1991年1月1日起,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按比例价拨交,调入地区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开支,作增加亏损处理,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但在拨补这部分亏损补贴款时,要列入“地方粮油价外补贴”预算科目;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拨付的补贴款,地方财政作增加自有财力处理。
3、关于出口粮食财务处理工作。从1991年5月1日起,中央计划内出口粮食改按比例价结算,供应出口地区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收入,作利润处理,计入盈亏;财政部门相应调减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由此减少的亏损补贴款转作地方自有财力,按规定比例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后的结余部分,要专项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粮食财务挂帐。
以上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有关帐目。
八、做好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财务处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1)财商字第265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粮食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价格等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
关于专项储备粮食财务处理工作。专项储备粮食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结算价作为进价成本核算。凡以统购价作为进价成本核算的,要按其结算价与统购价的差额调增帐面价值;同时,相应冲减“应收加价款——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科目反映的金额。实际收购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的差额部分,计入粮食企业平价盈亏,实际收购价高于结算价所增加的开支,企业作增加亏损处理,财政部门拨补这部分亏损补贴款时,在“地方粮油价外补贴”预算科目中列支;实际收购价低于结算价所增加的收入,企业作冲减“财政应弥补亏损”处理,财政部门相应减少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企业经营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开支,一律作为“平价商品流通费”核算;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款,企业作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冲减平价亏损,不得用于建仓或挪作他用。地方储备粮食所增加的费用开支,企业也作“平价商品流通费”核算,但财政在拨补这部分亏损补贴款时,要在“地方粮油价外补贴”预算科目中列支。
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财务处理工作。商品储备食油的费用开支,企业作为“平价商品流通费”核算。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补贴款,企业作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冲减平价亏损,商品储备食油调拨或销售时,要将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补贴款作为调拨价或销售价的组成部分收回,作为应交款专项上交财政部门。地方储备食油的财务处理,比照上述地方储备粮食的规定办理。
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粮食企业一律作为平价业务核算,不得列入议价盈亏。未按规定执行的要按上述规定调整过来,并督促企业调整有关帐目。
九、认真核实粮食企业盈亏,防止议价挤平价。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粮食企业的费用开支,督促企业合理分摊平、议价费用。凡能分清平、议价经营的费用,要直接列入平、议价经营盈亏;对划分不清的商品流通费用,属于借款利息、商品损耗、手续费、保险费开支,要按平、议价粮油的平均库存成本分摊;其它开支,按平、议价粮油的经营量分摊。凡是商品流通费用分摊不合理的,在汇审决算时要调整过来。
粮食企业应本着买得进、卖得出、周转快的原则经营议价粮油,不应发生亏损。如果发展亏损,应由企业用留利和其它自有资金弥补。具体弥补情况,应在年度决算中详细反映。
按照商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商财(价)联字第113号文的有关规定,粮食企业要按一定比例提取议价利润,用于归还“八五”期间建设简易粮库(油罐)的贷款。企业提取时,作增加“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处理;归还建仓贷款时,相应减少专用基金。粮食企业提取的议价利润,要足额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十、各级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决算,一定要坚持“先审后汇”的原则,不能“先汇后审”,更不能只汇不审。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并调整企业帐目和会计决算。
十一、认真做好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分析工作。1991年度财务分析的重点是通过分析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总结好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199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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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