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场地使用权是企业在经营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而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由于企业对土地并无所有权,所以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无形资产。
1.场地使用权和场地使用费的区别。一般来讲,对于场地使用费的认定有两种方法:一是把场地使用费折成场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资;二是每年作为合营企业的费用“场地使用费”,通过企业集中开支,上缴财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场地使用权和场地使用费性质是不同的。场地使用权是一种资产,它的支出是资本性的支出,需在一定的期间进行费用的摊销;而场地使用费是一种费用。它是收益性支出,可以一次列为企业的费用。
2.场地使用权的计价标准。由于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场地使用权的投资必然为中方投资,按照我国的规定,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最低5元,最高300元,大中城市郊区一般不低于10元。国务院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实行了新的优惠政策,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其收费标准是:(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3.场地使用权投资核算。合资企业作为...
场地使用权是企业在经营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而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由于企业对土地并无所有权,所以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无形资产。
1.场地使用权和场地使用费的区别。一般来讲,对于场地使用费的认定有两种方法:一是把场地使用费折成场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资;二是每年作为合营企业的费用“场地使用费”,通过企业集中开支,上缴财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场地使用权和场地使用费性质是不同的。场地使用权是一种资产,它的支出是资本性的支出,需在一定的期间进行费用的摊销;而场地使用费是一种费用。它是收益性支出,可以一次列为企业的费用。
2.场地使用权的计价标准。由于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场地使用权的投资必然为中方投资,按照我国的规定,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最低5元,最高300元,大中城市郊区一般不低于10元。国务院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实行了新的优惠政策,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其收费标准是:(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3.场地使用权投资核算。合资企业作为投资的场地使用权,其金额一般不高于取得该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总额。场地使用权的原价,一般根据场地实际占用面积、需要使用的年数、同类场地规定的使用标准计算。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计价时要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假定合资中方以面积100亩的场地使用权投资,当地政府规定每平方米每年以20元人民币计价,设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10%,合营期10年,查得年金现值系数为6.145。
该场地使用权作价=100×666.67×20×6.145=8193374.30(元)。
分录如下:
借:场地使用权 8193374.30
贷:实收资本——中方 8193374.30
4.场地使用权的摊销。场地使用权的摊销,应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可设置单独的“累计摊销”科目进行核算,考虑到无形资产种类不多,因此可以将原价和摊销记入同一科目,其借方余额即为尚未摊销的余额,由于帐面上的原值已不存在,为了反映原价与已摊销数,企业每年更换新帐时,可在摘要栏内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中外合资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场地使用权的价值应按企业有权使用场地的年限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场地使用权”科目。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各种无形资产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分10年摊销。
场地使用权最简单的摊销方法是直线摊销法:


每月所作摊销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68278.12
贷:场地使用权 682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