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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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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第7期《财务与会计》上发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应列入预算外收入”一文介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帐务处理方法与现行制度规定不符。该文介绍的方法系按1979年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规定处理的,即作价调整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列入“其他暂存”。而财政部1988年重新发布了《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其中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应纳入‘专用基金’核算。”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固定资产按规定处理后的变价收入,留给单位作为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重置”。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会计分录为:收:“专用基金收入”,收:“银行存款”或“其他存款”。同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基金。分录为:付:“固定资产基金”,付:“固定资产”。
用专用基金重新购置固定资产时,再通过“专用基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分录略。
宫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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