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是实施新的外贸体制的第一年。从目前新体制的实施情况看,外贸出口持续增长,上缴中央外汇得到了保证,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改善。从财政、财务方面来说,新的外贸体制的实质性内容大致可以归结为三句话:对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理顺财务隶属关系。对这三项内容能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是能否做好新的外贸体制下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前提。从目前情况看,还有一些同志对此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必须予以阐明。
一、关于自负盈亏问题
外贸自打破长期以来由国家财政统负盈亏的“大锅饭”体制以后,自负盈亏便成为外贸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自负盈亏一直被作为一个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如1979年在进行外贸体制下放的改革试点中,中央明确提出,下放的广东、福建两省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1984年又明确规定各类外贸企业均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对经贸、工贸公司实行以三项指标为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目的也是加强企业的经营责任,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外贸企业不断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转化。1988年结合外贸体制下放地方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也是要求在核定...
1991年是实施新的外贸体制的第一年。从目前新体制的实施情况看,外贸出口持续增长,上缴中央外汇得到了保证,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改善。从财政、财务方面来说,新的外贸体制的实质性内容大致可以归结为三句话:对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理顺财务隶属关系。对这三项内容能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是能否做好新的外贸体制下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前提。从目前情况看,还有一些同志对此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必须予以阐明。
一、关于自负盈亏问题
外贸自打破长期以来由国家财政统负盈亏的“大锅饭”体制以后,自负盈亏便成为外贸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自负盈亏一直被作为一个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如1979年在进行外贸体制下放的改革试点中,中央明确提出,下放的广东、福建两省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1984年又明确规定各类外贸企业均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对经贸、工贸公司实行以三项指标为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目的也是加强企业的经营责任,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外贸企业不断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转化。1988年结合外贸体制下放地方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也是要求在核定各项基数的基础上实行自负盈亏。从1991年起,国务院决定取消出口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在外贸经营机制的这一重大转变中,自负盈亏已经作为一项基本的经营制度贯穿在新的外贸体制之中。
在自负盈亏问题上,目前仍存在两种模糊的观念。一曰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了,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直接财务管理更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其主要理由是,长期以来外贸企业靠国家给予的补贴政策生存和发展,企业的兴衰主要靠国家政策和财务调节起作用;实行自负盈亏以后,国家原有的特殊政策取消了,企业是立足于自身求生存,求发展。因此,财务调节作用也就自然消失了。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在落实外贸承包指标时,有些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参与承包企业和出口商品的指标核定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或部门、系统)外贸承包指标的核定应当只核到外贸主管部门一级,以至在指标的核定问题上出现扯皮。二曰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了,财政部门就可以实行“超脱管理”了。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某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在落实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时,采取了简单的汇总办法,指标核定没有深入参与到企业和出口商品,这就使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失去了基础。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长期以来国家对外贸等特殊行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特殊政策而形成并延续下来的。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对自负盈亏这一概念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自负盈亏是企业经营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商品经营所应遵循的一条基本法则。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企业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企业虽然实行独立核算,并强调自负盈亏,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实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得以从产品经济的思想束缚下解脱出来,企业自负盈亏的机制才得以逐步巩固和健全。从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来看,随着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原来的部门(行业)管理、统收统支的“大锅饭”体制已逐步过渡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财务已经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基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已经成为各行业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外贸企业由于其长期以来的特殊性原因,使得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的改革出现滞后性。实行新的外贸体制后,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外贸企业原有的特殊性已逐步消失,从而为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建立较为规范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实行自负盈亏并不意味着可以摆脱或放弃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行使财务管理的职能。相反,由于建立了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为实施规范化的财务监督管理提供了条件。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自负盈亏的含义,切实摆正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机制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二、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问题
外贸实行承包最早是从1987年开始的。1988年改革外贸管理体制以后,全面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从1991年起,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管理体制以后,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从以往的承包情况来看,实行外贸承包,有效地调动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发展外贸事业的积极性,扩大了出口,增加了收汇,同时也带动和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与其他行业的承包情况相类似,外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以包代管”的思想在外贸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同样存在。从1991年起取消出口补贴,实行自负盈亏基础上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以包代管”的问题不仅没有完全解决,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认识上的问题。一是认为实行自负盈亏以后的承包就应当是“零字承包”,只要能完成承包任务就可以,管理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受这种思想的支配,就难免要出现重出口轻效益、重承包轻管理的倾向,就势必会对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成和新的外贸体制的顺利运行带来不利的影响。二是由于对实行外贸财务承包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某些地区的财政部门采取了简单的汇总办法,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以包代管”的思想。这两种观点的共性所在,都是把承包与管理对立起来。
外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目的是通过承包的方式,把国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并为加强管理创造条件。因此,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管理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相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正是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而加强管理又可以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和创造有利的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关于财务隶属关系问题
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是确定企业财务分配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合理确定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在新的外贸体制中,国务院明确了外贸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确定原则,即经贸部直属的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于经贸部,其他部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于财政部,并统一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地方各类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其他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国务院的这一文件精神,对于明确外贸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问题上,目前也存在着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既然外贸企业的财务关系隶属于经贸主管部门,那么财政部门就不应直接管理到企业,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只能通过主管部门来进行,对企业的直接财务管理可以放弃了。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其原因是把财务隶属关系与企业的预算管理形式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了。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是以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关系的体现,企业的预算管理形式是指企业财务纳入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其中有的可以以部门或行业为单位统一纳入财政的预算管理,有的可以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纳入财政的预算管理。由此可见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与企业的预算管理形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从我国目前各行业的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就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来说,都同时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企业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确定了其财务关系隶属于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又按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能明确了企业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各同级财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企业财务管理职能是财政部门财务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对企业财务实行“双线”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因此,借口基于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确定的财务隶属关系,来排斥或否定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观念,显然是不正确的。就企业的预算管理形式来说,尽管可以采取以部门或行业为单位和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两种不同形式,但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始终是基础。所以,新的外贸体制确定以后,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与企业预算管理形式同其他行业相比,已大体一致。
因此,在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第一,随着外贸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外贸企业过去那种在国家统收统支“大锅饭”体制庇护下所产生的行业特殊性已逐步减弱和消失,随着自负盈亏新的经营机制的确立,外贸企业已逐步等同于其他各类企业。因此,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应与其他企业一致。第二,外贸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是国家对外贸企业实施财务管理的一个环节,用这种财务隶属关系来否定和取代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外贸财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后,无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都应作为基础环节来抓,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应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