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制定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今年开始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为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地质主管部门和基层地质勘查单位做好《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就《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地质勘查单位和按规定或经批准其经费来源于地质勘探费的各级主管单位及其所属的事业行政单位。地方全民所有制地质勘查单位可参照执行。各级主管单位及地质勘查单位在执行本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工程勘察单位适用制度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各部门和单位所属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单独设置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地勘管脱钩。《制度》没有涉及工程勘察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不适用于工程勘察单位。但在目前尚无统一的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地方财政部门已拟定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的,各地质主管单位及地勘单位所属工程勘察单位可执行地方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没有制定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的,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系统)所属工程勘察单位的具体...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制定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今年开始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为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地质主管部门和基层地质勘查单位做好《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就《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地质勘查单位和按规定或经批准其经费来源于地质勘探费的各级主管单位及其所属的事业行政单位。地方全民所有制地质勘查单位可参照执行。各级主管单位及地质勘查单位在执行本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工程勘察单位适用制度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各部门和单位所属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单独设置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地勘管脱钩。《制度》没有涉及工程勘察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不适用于工程勘察单位。但在目前尚无统一的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地方财政部门已拟定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的,各地质主管单位及地勘单位所属工程勘察单位可执行地方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没有制定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的,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系统)所属工程勘察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财务制度及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系统)所属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施行。在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本所工程勘察单位会计制度以前,工程勘察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2.关于多种经营会计核算问题
各地质主管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或自身开展的多种经营业务,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和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
(1)地质勘查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即人、财、物与主办单位划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应执行同行业会计制度。
(2)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主办单位统一计算盈亏的多种经营单位,应执行本制度。有关成本核算、费用归集分配方法可比照同行业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3)地质勘查单位利用地质勘查生产空闲时间或富余生产能力,自身开展的多种经营业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地质勘查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不适用于本制度,应按有关集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制度》的管理权限
为了有利于《制度》的贯彻执行,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在会计制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会计制度管理权限划分体现了以下几个层次:
1.全国统一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财政部负责,各地质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其进行修改。
2.中央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符合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所作的补充应限于本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执行。
3.省级地质勘查主管单位可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布置所属单位执行。
4.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的补充规定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在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税务等有关制度规定,不违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原则和基本要求,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在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对本制度作适当的补充。
三、《制度》对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工作的要求
为了有利于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核算数字的真实、准确,《制度》对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工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1.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1)总的要求。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成本和费用的升降情况,节约与收益的形成和分配情况;检查、监督各项财产和资金的合理使用,节约与收益的正确分配;分析和总结财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2)应遵守的三项基本会计原则。针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会计制度规定了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必须遵守的三项原则。第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二,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即地质勘查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一律不调整帐面价值;第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时期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3)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为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会计制度对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对记帐及会计凭证提出了要求。地质勘查单位发生的第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二,对帐簿的要求。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要求,设置会计帐簿和辅助性的备查帐簿。第三,对会计档案的要求。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2.对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要求
(1)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要求每个独立核算的地质勘查单位都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关于总会计师。制度要求大、中型地质勘查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并赋予相应的职权。
(3)关于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要求地质勘查单位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监交。
3.对单位领导人的要求
(1)要带头遵守《会计法》和本制度,并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要把会计工作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认真听取汇报,检查指导会计工作,及时纠正、制止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会计工作达标升级;
(3)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