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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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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理“三角债”工作中,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供货单位将购货单位的银行信汇回单作为发货依据,导致货款被长期拖欠、资金受到损失。银行信汇回单是购货单位填送给开户银行,经银行签章后退还给购货单位记帐的凭证。它仅表示银行已同意受理购货单位的汇款委托,并不表示货款已经从购货单位的帐上划出,因为购货单位在银行的户头上可能无款可划。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既可能是购货单位开出空头信汇凭证,也可能是银行同购货单位串通一气、制造假信汇回单欺骗外地供货单位。因此,在购销活动中,供货单位应待对方汇款收入自己帐户后发货较为妥当,不要把信汇回单作为发货的依据,以避免上当受骗,引起经济纠纷。
(张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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