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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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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加息”与“罚息”意思相近,因而常常被人们口头或书面混用、代用,似乎“加息”就等于“罚息”,或换言之“加息”即为加收“罚息”。对此,李栋兵同志在《山西金融》1990年第11期发表文章《略谈“加息”与“罚息”之适用范围》,认为,站在审计、稽核的角度,不可忽视“加息”与“罚息”之区别。文中谈到根据国务院1984年3月5日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4款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不得列入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1988〕304号《关于逾期货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对逾期货款加收利息,并不是罚息,……逾期货款利息计入成本,不应按挤占成本处罚。”可见,“加息”与“罚息”二者有质的区别,即前者允许进成本,后者则不准进成本。
那么,应怎样区别两者的适用范围?作者认为,货款逾期或被超储积压、有问题商品占用,有一定物资保证,由客观原因或主观过失所致。而挤占挪用则往往是主观故意行为,或虽非主观故意而为,但客观上已严重违反信贷原则,将货款挪用于财政性、非经济性开支。按照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必须“综合平衡、分别使用”的原则,以及货款要有补偿来源的客观要求,对逾期贷款、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
那么,应怎样区别两者的适用范围?作者认为,货款逾期或被超储积压、有问题商品占用,有一定物资保证,由客观原因或主观过失所致。而挤占挪用则往往是主观故意行为,或虽非主观故意而为,但客观上已严重违反信贷原则,将货款挪用于财政性、非经济性开支。按照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必须“综合平衡、分别使用”的原则,以及货款要有补偿来源的客观要求,对逾期贷款、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货款,应适用“加息”,而对挤占挪用的货款,则应适用“罚息”。至于一笔货款同时具有几种加收利息因素的,理当选择其一种最高的加收利息档次计收利息。
(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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