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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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适应国营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财政部对1981年制定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修订重印。为了便于施工企业财会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现就制度修订、补充的几个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工程成本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
1、工程成本的核算
(1)关于工程成本项目。新制度设置的工程成本项目及成本项目核算的内容,原则上采取与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中的费用项目口径一致,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各成本项目核算的内容也基本与预算定额中的费用项目一致。为了便于进行成本分析、考核,新制度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如果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施工管理费”项目包括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和劳动保护费,则可以一并列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工程施工”科目的“人工费”成本项目中核算。
(2)关于工程成本的核算和结转。企业应按季(或月)核算工程成本。具体的核算方法,仍应执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新制度规定...
为了适应国营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财政部对1981年制定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修订重印。为了便于施工企业财会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现就制度修订、补充的几个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工程成本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
1、工程成本的核算
(1)关于工程成本项目。新制度设置的工程成本项目及成本项目核算的内容,原则上采取与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中的费用项目口径一致,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各成本项目核算的内容也基本与预算定额中的费用项目一致。为了便于进行成本分析、考核,新制度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如果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施工管理费”项目包括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和劳动保护费,则可以一并列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工程施工”科目的“人工费”成本项目中核算。
(2)关于工程成本的核算和结转。企业应按季(或月)核算工程成本。具体的核算方法,仍应执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新制度规定,工程成本结转的时间应与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相一致。即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企业应按月结转已完工程成本;采用分段结算或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期,在办理结算时结转已完工程成本。按月或按期结算的工程的实际成本,均应自“工程施工”科目的贷(减)方结转记入“工程结算”科目的借(减)方。
按月或按期结算的已完工程的成本,应根据期末累计的当期工程成本支出减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成本.在实际核算工作中,未完工程成本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分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确定:
①采用按月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月末已经投料施工,但尚未完成预算定额规定的工序,不能办理结算的未完分部、分项工程成本。
②采用分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尚不能办理结算的未完分段工程成本。
③采用竣工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竣工工程自开工起至期末止所发生的工程累计成本。
2、工程价款的结算
新制度中工程价款的构成包括施工图预算中的直接费、管理费、计划利润和税金。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不包括在工程价款内。
企业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可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按月、分段和竣工后一次结算等方法,也可以采取承发包双方约定,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企业已经办理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应视为工程价款收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的贷(增)方。
二、无形资产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反映施工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价值和摊销价值,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核算无形资产,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无形资产应按取得的成本入帐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①与其他单位联营,由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②购入;③企业自创。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帐;从外部购入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企业自创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在未取得专利权以前所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处理,待研究成功,申请到专利时,再按发生费用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入帐。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年限法,摊销时,借(增)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减)记“无形资产”科目。无形资产原价减去无形资产的余额,即为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为了提供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等有关数据,企业更换新帐时,要注明每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三、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的核算
1、企业认购债券的核算
目前,企业认购的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按照规定企业只能用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购买债券。购买的债券应通过“有价证券”科目进行核算。企业认购债券的会计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价证券的记帐时间。新制度规定以付款时间作为记帐时间。企业在付款时,如尚未收到证券,除作有关帐务处理外,还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登记。
(2)有价证券的记帐依据。由于有的债券可以转让,债券购入成本和票面金额可能不一致,为了正确地反映各种债券的成本支出,新制度规定,企业买入的债券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记帐依据。
(3)债券的利息处理。按照规定,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全部作为企业自有资金收入。除国库券以外,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应交纳所得税,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的部分留给企业.
2、转让债券的核算
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转让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应视同利息收入,交纳所得税。转让收入如低于购买债券的本金,其差额应作为减少企业专用基金处理。
3、企业发行债券的核算
企业无论采取什么发售方式,发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应支付的债券利息,均应通过“应付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对外发售债券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支付给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券印制费和发售手续费,以及支付的债券利息,按规定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先记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只先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即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待用规定的资金来源归还债券本息和核销债券发行费时再结转“专项工程支出”。
1989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问题作出规定: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发行内部债券所支付的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成本,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四、投出资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的核算
1、投出资金的核算
企业无论投出何种形态的资金,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所有制、隶属关系三不变的原则,作为一笔债权来处理,不能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投出的资金,均应通过“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投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果是按质论价确定价值的,应按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记入“长期投资”科目。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需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应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
联营期满,企业收到接受投资单位发还的投资如果与投出的资金有差额,差额部分需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但如果由于联营企业的盈亏在联营期满前未作分配处理而使收回的投资数额与投出资金产生差额时,其差额属于未分配的利润,投资企业应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按照规定,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根据联营合同或协议,由联营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予以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开始,应由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税后留用利润抵补。因此,属于应由投资企业负担的联营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接受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的核算
其他单位因与本企业联营而投入的资金,无论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还是货币资金,企业均应作为一项资金来源,通过“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单位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帐面原价与双方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大于帐面原价的,应以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材料、物资等,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主要材料”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将其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五、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核算
新制度设置了“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以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管理和核算。
1、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和提取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原则上以不变价格计算。但由于目前各方面的条件还不具备,为了简化核算手续,暂以预算价格为依据。企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实际价格和预算价格及价差部分要单独列出,在计提含量工资时,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不包括在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里。
(2)工资含量要以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中的工资含量作为主要依据,制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产值工资含量定额,并以产值工资含量定额为基础,核定企业工资含量系数.
2、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核算
(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应将实际支付的工资,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进行分配。
(2)年度终了,企业计算出的含量工资包干节余或含量工资包干超支,均应通过“利润”科目和“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核算。节余额从税前利润中划出,留给企业以丰补歉,借(减)记“利润——结转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贷(增)记“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超支额应用以前年度的含量工资节余弥补当年利润,借(减)记“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贷(增)记“利润——用含量工资节余弥补利润”科目。
六、待业保险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和劳保统筹基金的核算
施工企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劳保统筹基金,都应在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1、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减)记“特种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按规定主要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交纳。
(1)企业交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按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15%左右计算交纳,借(减)记“特种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劳动合同制工人交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由企业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交纳。这部分由企业代扣交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应包括在实际支付的工资内进行反映。
3、企业上交的劳保统筹基金和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应分别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的减少和增加,在“特种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科目的借方和贷方登记。
七、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有关业务的核算
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的企业,按税法规定交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以拨款形式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差额,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仍应按照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或应交利润)和企业留利,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财政拨款返还给企业的超承包基数利润,不能直接从应交所得税(或应交利润)中抵交留用,而应由财政部门另外退给企业,直接记入“专用基金”科目,不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或应交利润)及企业留利,填列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将财政部门拨款返还的超承包基数利润填列在“专项资金表”中进行反映。八、总公司管理费用收支的核算新制度设置了“所属上交管理费”科目,核算和反映经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及其支出、节余情况。
1、管理费的收取。总公司日常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年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上级管理费收支计划,按核定的比例及标准,向所属企业收取。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所属上交管理费”科目。
2、管理费的支出。总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直接在“所属上交管理费”科目核算,而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有关科目。
月份终了,总公司应结转各项费用支出,借(减)记“所属上交管理费”科目,贷(减)记“管理费用”科目。年度终了,“所属上交管理费”科目的贷方余额为收取的管理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3、凡兼有施工生产经营的总公司,其自身的施工生产经营应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作为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并应在核算上划清施工生产经营成本和上级管理费的界限。自身经营人员的费用应列入施工生产经营成本,不得从上级管理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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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