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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1-01-04 作者:张炼 浙江省嘉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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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的减免税款,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的,还贷后其资金来源转入‘联社基金’或“公积金”帐户,经批准的税前还贷也作同样处理;其他用途的减免税款,则按规定数额如数转入“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帐户。我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一方面,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其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批准减免税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转移,不是所有权的转移,而“联社基金”、“公积金”、“专用基金”均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资金,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另一方面,“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是根据企业收益分配方案提取的,其数额的增长,反映了企业通过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而减免税款是国家对企业的支持和照顾,不是企业内部形成的扩大再生产能力,二者也不宜合二为一。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相当于乡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国家扶持基金”之类的会计科目,可将国家对企业多种用途的减免税款如数转入这个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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