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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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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近两个月来,不少读者给我们来信,询问有关新版发票监制章的更换时间以及印模等问题,本刊记者为此走访了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司,他们就此问题作了如下说明。
财政部于1986年8月颁发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在颁发这一办法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更换新的发票。新旧发票的具体更换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不得超过1987年。在规定的更换时间内,各地原有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由于各地新旧发票的更换时间差别较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8年5月又发出了《关于纠正继续使用“发票专用章”问题的通知》,要求凡没有按规定使用“发票监制章”的地区,要进行纠正。对确有困难的,可以继续使用到1988年底。从198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发票均应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字样,否则一律无效。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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