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由于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厂长负责制的推行,特别是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间的摩擦增多,这种不和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财会人员照章办事往往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和群众的理解;当财会人员的执法观念与企业领导意图产生分歧时,财会人员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引起领导的不满,从而随时可能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当财会人员向有关部门检举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乱纪情况时,关系则更趋紧张,一些企业领导常常不是引咎自责,而是对财会人员施以高压,甚至纵容不明真相的群众讽刺、责难、围攻财会人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贯彻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改善经济秩序,将会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有些企业领导不熟悉法规或不守法,至少是不懂《会计法》,或者说知之不多,加上对财会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总以为自己既是承包者、租赁者,就可以我行我素,把财会人员当棋子一样任意摆布;二是有些企业领导缺乏全局观念,置局部利益于整体利益之上,强人所难,要财会人员在帐上搞“厂长成本”、“厂长利润”、偷税漏税等;三是一些...
近年来,由于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厂长负责制的推行,特别是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间的摩擦增多,这种不和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财会人员照章办事往往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和群众的理解;当财会人员的执法观念与企业领导意图产生分歧时,财会人员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引起领导的不满,从而随时可能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当财会人员向有关部门检举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乱纪情况时,关系则更趋紧张,一些企业领导常常不是引咎自责,而是对财会人员施以高压,甚至纵容不明真相的群众讽刺、责难、围攻财会人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贯彻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改善经济秩序,将会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有些企业领导不熟悉法规或不守法,至少是不懂《会计法》,或者说知之不多,加上对财会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总以为自己既是承包者、租赁者,就可以我行我素,把财会人员当棋子一样任意摆布;二是有些企业领导缺乏全局观念,置局部利益于整体利益之上,强人所难,要财会人员在帐上搞“厂长成本”、“厂长利润”、偷税漏税等;三是一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出于本部门“成绩”的考虑,对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的矛盾采取不辨是非,甚至公开庇护企业领导的态度;四是一些财会人员本身业务水平不高,又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面了解,加之工作方法简单,也是促使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
正确解决这一矛盾的前提,是要正确认识和摆正两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厂长(经理)在企业诸领导干部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是企业的决策者、生产经营指挥者和人事管理权的行使者,与财会人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在《会计法》中也是确认不疑的。但是,财会人员又肩负着一种特殊的责任,即:既要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纪律、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会计法》在第三章“会计监督”中,对会计人员的这一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即有权“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有权“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如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要办的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主管单位行政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之间还有一层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之间,上述的两种关系是同时并存的,决不能各取所需而否定其中的任何一种,不然就破坏了法律所赋予企业的权力结构的完整性。
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和《企业法》所表述的权力结构是一致的。即: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领导,不仅应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也应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二者的大目标是一致的;另一方面,这两个法规中,都规定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有了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是不存在的。同时,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间关系的两重性,如同国家领导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的两重性一样,是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能设想没有制约的社会能正常运转。如果能正确地、全面地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整体性和严肃性,认识的偏差就好统一了。
为了摆正财会人员与企业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以堵塞企业违反财政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漏洞,遏制企业行为短期化的倾向,为深化改革创造一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我们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必须重申《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规的严肃性,要求企业领导与财会人员以及所有职工都严格按照这些法规的内容、程序办事。在现阶段,特别要强调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按《会计法》规定,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能有效,这是保障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和稳定财会人员队伍的先决条件。
二、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要把是否熟悉财经法规并能否身体力行,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的基本条件之一,要求企业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财会工作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财会人员参与决策并提供各种方便。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弄清问题,以理服人,除原则问题外,要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来解决,以保持同财会人员融洽而正常的工作关系。
三、加强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首先,财会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及时为领导提供可靠而精确的财会信息,主动提出有关控制成本、挖潜节约、开发新产品、消化增支减利因素、改进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其次,要主动向企业领导传递财经法规的信息,帮助领导熟悉各种有关法规,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再次,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廉洁奉公,带头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四、强化经济监督。一方面,宏观经济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保证依法治税和依法治财,特别是财政、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要热情受理财会人员的申诉并干预问题的处理,对为维护法纪作出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支持财会人员为维护法纪所作的努力,及时处理本地区所发生的重大违纪事件,以维护法纪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