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七则)
“四技”收入财务管理问题解答
问: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答:不可以享受。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均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应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税政策。
问:按净收入提取5-109%的奖金,是“一技”还是“四技”?
答:提取奖金口径同减免税口径一致。即技术转让的净收入,包括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净收入,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有偿收入,不能按上述规定单独计提奖金。
问:按净收入提取5-10%的奖金,是税前净收入,还是税后净收入?
答:企业转让净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在30万元以下的,按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提取奖金;在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税后净收入提取奖金。
问:按规定提取的奖金,是否交纳奖金...
(七则)
“四技”收入财务管理问题解答
问: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答:不可以享受。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均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应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税政策。
问:按净收入提取5-109%的奖金,是“一技”还是“四技”?
答:提取奖金口径同减免税口径一致。即技术转让的净收入,包括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净收入,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有偿收入,不能按上述规定单独计提奖金。
问:按净收入提取5-10%的奖金,是税前净收入,还是税后净收入?
答:企业转让净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在30万元以下的,按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提取奖金;在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税后净收入提取奖金。
问:按规定提取的奖金,是否交纳奖金税?
答:根据国务院〔1985〕国发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问:国务院〔1985〕国发7号文件中规定提取5-10%奖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9条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奖励数额和比例”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各地区在确定本地区奖励比例时,应该在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的5-10%范围内,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
问:林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财政部发出的林财字〔1987〕133号文是否继续有效?其中“借款单位多种经营综合效益”如何解释?“用款单位多种经营的销售收入偿还”如何还法?
答:林财字〔1987〕133号文,对“七·五”期间发放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有效。文中规定,借款单位多种经营综合效益“是指借款单位,从事多种经营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用借款单位多种经营的销售收入偿还。“是指借款单位的贷款除设备、工器具以外部分,实属周转性质的贷款,其资金是通过产品销售回收的,为此应由借款单位实现销售产品收入后的货币资金偿还。
(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企业处)
问: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和出售,其产权转让后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的,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1、产权转让企业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颁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应重新开立新帐,按评估或确认后的资产、负债登记入帐;转让企业的成交价大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帐户;企业的资产(包括商誉)与负债的差额,作为受让产权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2、受让产权企业购买、兼并其他企业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处理,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或减)记“专项应付款”、“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