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曾于1986年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同时还规定,“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的办学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在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擅自提高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目前,部分省(市)和地区擅自提高教育费附加率。有的地区把国家规定的1%的教育费附加率自行提高到2%,有的提高到3%,甚至3%以上。1988年财政部曾就东北某城市自行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一事,向该省财政厅发文重申了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们进行了一次测算,如果各地把教育费附加率自行提高1%,则每年各地多征收教育费附加8.02亿元...
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曾于1986年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同时还规定,“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的办学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在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擅自提高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目前,部分省(市)和地区擅自提高教育费附加率。有的地区把国家规定的1%的教育费附加率自行提高到2%,有的提高到3%,甚至3%以上。1988年财政部曾就东北某城市自行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一事,向该省财政厅发文重申了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们进行了一次测算,如果各地把教育费附加率自行提高1%,则每年各地多征收教育费附加8.02亿元,这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教育费附加没有足额返还给企业。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相应的财务处理规定,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要返还给企业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但目前大都没有或没有足额返还给企业,如北方某市国营工业系统1988年缴纳的教育附加1600万元,只返还给企业60万元。
财政部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中规定,企业自办职工子弟学校,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在营业外开支。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基本上都办有职工子弟学校,1987年全国国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10.17亿元。如果按教育费附加率1%计算,全国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总额应为8.02亿元。根据我国大中型企业利税总额占全国国营企业利税总额的62.7%这个比例测算,应该返还给企业的大约5.03亿元。如果按地方自行提高的附加率2%计算,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为10.06亿元。而目前各地教育部门都没有返还或没有足额返还给企业,也就是说大中型企业不仅从营业外拿出了10.17亿元的教育经费,还多拿出5亿到10亿元的教育费附加,企业拿了双份钱,这不仅影响了大中型企业的留利,而且相应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三、以筹集教育经费为名,向企业进行摊派。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目前,许多地方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以筹集教育经费为名向企业进行摊派。如我国沿海某市人民政府1988年6月发出的《市政府关于统一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中规定,所有向市劳动人事局申请用人指标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该市企、事业单位,不论当年是否用人,每年都要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缴纳教育经费,并在营业外列支。该市某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拒绝执行此规定,该市教育局对该厂发文指出,如不执行市文件精神,市区所有职业学校,将不招收该厂职工子女入学。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定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地方教育经费不足和国家、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和征收标准。但是,企业的发展同样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扶持,尽量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支持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积累,同样也才能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如果各地区不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任意增加企业的负担,不仅企业留利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相应减少,对发展国民经济不利,对发展教育事业也不利。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教育经费如果不足,应该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办学方针,或者通过正常渠道提出解决办法。不能单靠提高征收教育费附加标准的办法解决。
二、企业办学,其经费开支也应执行国家规定,不能随意提高。教育部门应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及时将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企业用于办学,以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
三、《企业法》规定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向企业集资,同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企业既然已经缴纳了教育费附加,各部门就不应该再向企业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