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关于编审198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通知》说,外贸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为了编好外贸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去年财政部与经贸部联合以(88)财商字第499号文下发了《关于编审1988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对编制、汇审决算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编审1989年度会计决算除继续执行上述通知外,现结合外贸企业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政策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会计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年度会计决算是企业全年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财政决算的组成部分,编好年度会计决算是企业搞好财会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所确定的企业财务隶属关系,要加强对财务挂钩企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领导。各级外贸(包括工贸,下同)企业领导应按照同级财政和经贸主管部门的要求,重视会计决算的编报工作,协调好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把会计决算:按时、按质、按量编好。
二、认真做好编制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1989年是治理整顿的第一年,各级外贸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前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专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对各项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应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对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应予清理,分清责任。
1、对容易造成帐实不符的库存出口商品和原材料,财会部门要与仓储部门及业务部门核对帐、证、物的进、销、存数量、金额是否一致,要复查进价的核算和结转销售成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清理结算资金有关帐户时,对属于损益性质的收支款项应结转当期损益,不得通过往来帐户擅自预提或待摊财务收支款项。对于待决事项,应查清原因,核对事实,提出积极的处理意见,如平时没有报请处理,在年度决算中可按规定报请处理,不应长期挂帐。
2、对于按中央统一经营商品和放开经营商品分设企业的,以及在清理整顿公司后应该合并或划转、下放或者撤销的企业,应严格按财政部与经贸部(88)财商字第499号文《关于编审1988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和财政部(89)财法字第009号通知印发的《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对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对任何由地方或企业单方面进行处理的,均应重新审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予纠正。各级外贸企业对开办的联营投资项目应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登记,明确其财务隶属关系,加强财务管理。
3、对成本支出和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对停建缓建项目的清理维护费用、应付基建借款和各项专用借款的利息,以及扶持生产周转金使用费等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一律列入当期商品流通费,不得待摊或挂帐;对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各项消费性支出如奖金、浮动工资、副食补贴、伙食补贴、书报费、洗理费、文娱费等等,以及企业违反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工商行政、贸易管理等政策规定被处的罚款,不得挤占成本,也不得列作营业外支出;经批准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按工资总额基数中奖金所占比重计算的工资增长基金中应属于奖金部分,应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从企业留利中提取,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各级外贸企业核算成本(费用)应严格划分本企业负担与外企业负担的界限,对经营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以及中央外贸企业分包地方出口收汇任务或地方外贸企业分包中央出口收汇任务的,直接费用(包括进货费用)应分商品核算,间接费用应按商品流通额比例分摊。
4、按照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外贸企业留成外汇(不包括奖励性质外汇、寄售维修业务留成外汇,包括不再划转给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结余的经营费用留成外汇等,下同),其调剂收入及有偿留成外汇收入应用于弥补出口亏损,不得挪用或转作专用基金,也不得把尚未实现的收入预估入帐。对外汇留成不再划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其多支付的出口商品收购价款一律列入出口商品成本,不得挂在往来帐上。
5、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和各项利润留成,不论基数内外,一律列入利润分配科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提取标准和计提依据。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各级外贸企业用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用借款应列入利润分配科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6、各级外贸企业对1989年各项自有资金来源应进行彻底检查,对属于经营业务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如代理、代办业务收入、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变卖样展品、废品收入等等,不得变相转为专用基金收入。对生产性基金如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等,不得用于职工调资、发放奖金或补贴、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于有规定用途的留成外汇差价收入、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和出口风险基金,应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列支、挪用。
三、按规定编制汇审报送会计报表
各财政厅(局)、经贸主管部门及各级外贸企业应按财政部与经贸部(88)财商字第499号通知规定编制、汇审、报送1989年度会计报表。为了适当简化工作,同时完整反映经营承包和治理整顿的情况,各级外贸企业(包括总公司)应按统一印发的1989年版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编报。各财政厅(局)除按全省汇编一套12种主表外,对其中贸会01表、02表、08表、11表按承包出口亏损补贴口径即按承包的下放企业和承包的其他企业单独汇编一套上报;在承包的其他企业中,对没有财务挂钩关系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财务不隶属外贸口的出口企业),只限于汇总其承包的出口任务部分的贸会02表、03表、05表、08表、贸会01表、11表,只反映减亏增盈留成资金(或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有关对方项目列往来。中央总公司汇编报表时比照办理。
各经贸厅(委、局)向经贸部报送报表时,按承包出口任务口径分全省汇总和试点行业两套各编报12种报表,其余以前规定各块及附表可以不报。贸会05表编报除上述两套以外,还需报送非承包的其他企业一套和全行业汇总的一套。
由于贸会05表商品种类繁多,不便报送,各财政厅(局)、各经贸厅(委、局)和各中央总公司按统一印制的报表编报贸会05表项目表后,可将贸会05表商品表同时分别上报。
编报1989年度会计决算除应按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规定编写编制说明外,还应说明以下内容:
1、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简要分析;2、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增加的资金来源,对专用基金来源进行清理的结果;
3、超亏减盈资金弥补情况或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4、企业留成外汇的调剂补亏情况;
5、库存出口商品、原材料构成的主要内容,有无不合理占用情况,有何挖潜措施。
财政部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应严格在下年四月底以前上报《外贸企业会计决算审核情况表》,过期不予受理。在报送财政部的同时,应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抄送经贸部及各外贸总公司或者各工贸总公司。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驻厂员处及中央总公司均应予认真核实,书面表述要清楚、详尽。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编报质量,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地改善外贸财会工作,财政部、经贸部将分别对各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局)以及各总公司编报的1989年度会计决算进行汇审评比,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各省级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局)和各总公司按财务归口领导关系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