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过程中,有不少企业采取将历年结余的工资、奖金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即将企业结余的奖励基金、工资基金,不用现金,而用股票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可以凭发到的股票(或股票证明)领取股息和红利。有的同志认为,这种做法,使企业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值得提倡。还有同志建议,由于将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量化到个人,职工并没有拿到现金,因此,对量化到个人的结余奖金和工资.不应再计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我认为,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对企业帐面上为什么会有结余的工资、奖金作一探讨。
为了从宏观上控制企业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1984、198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在这两个文件中,规定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以上时,要计征工资调节税,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的企业,当年所发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时,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的税率随超过的数额(率)累进递增。奖金税和工资调...
目前,在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过程中,有不少企业采取将历年结余的工资、奖金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即将企业结余的奖励基金、工资基金,不用现金,而用股票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可以凭发到的股票(或股票证明)领取股息和红利。有的同志认为,这种做法,使企业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值得提倡。还有同志建议,由于将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量化到个人,职工并没有拿到现金,因此,对量化到个人的结余奖金和工资.不应再计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我认为,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对企业帐面上为什么会有结余的工资、奖金作一探讨。
为了从宏观上控制企业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1984、198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在这两个文件中,规定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以上时,要计征工资调节税,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的企业,当年所发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时,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的税率随超过的数额(率)累进递增。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征收,加强了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较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目前.国营企业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的余额,一般都是为了避免达到征收两税的额度而结余下来的。
企业结余下来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如果不采取向职工发股票的形式,能不能将其用于生产发展呢?我认为是可以的。这是因为.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上,资金的取得是按资金的来源区分的。但在资金的使用上,却不必过于拘泥,各帐户之间的资金是可以调剂串换使用的。过去我们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买酱油的钱不能打醋”的管理方法,是不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因此,企业会计帐户上结余的工资、奖金能不能用于发展生产,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用股票的形式发给职工,而首先在于国营企业资金管理方法的改变。
企业将结余的工资、奖金的余额量化到个人,其实质就是企业用结余的奖金、工资代替职工购买了企业的股票。这与职工个人出资购买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如果将结余的工资、奖金余额先用现金发给职工,而后让职工购买,那么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应该照章纳税,这是不言而喻的。不用现金而用股票的形式发给职工,可能会使很多人感到困惑,职工得到的是股票,并不是现金(控制了消费基金),而这部分本应用作消费的基金又实实在在、名正言顺地转变成了生产发展基金,所以,对这笔钱不再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了!
也许还有人会用西方国家推行的“职工持股计划”来进行辩解。他们认为,目前在西方国家推行的职工持股计划中,不也是将企业税后的一部分利润转化成了职工手持的股票了吗?其实,这种类比是不够全面的。
第一,我国国营企业的职工已经直接参与了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企业的奖励基金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按比例提取和支付的。如果一定要仿照西方企业职工的持股计划,完全可以将现在发给职工的奖金、工资变成股票,这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第二,由于我国国营企业的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很差,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我国才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而这两个税种完全是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开征的.在西方国家是没有先例的。
第三,我国目前实行的股份制还很不规范,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外部的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由于没有股票交易市场,因此,职工对股票支付高股息、高红利的压力很大。在当前如果采用将企业结余的工资、奖金量化到个人的做法.不仅一方面造成奖金、工资的过量发放,而且还会因股息、红利的压力进一步导致消费基金的膨胀。因此.我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宜普遍推开的。
那么,对企业帐面上工资、奖金余额应该如何处理呢?我认为:
1.取消企业内部结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的做法,允许企业统筹安排,自主调配使用资金,使企业内部结余的消费基金能够根据需要转化为用于生产的资金,
2.对结余的工资、奖励基金应规定用途,专门用作企业工资、奖金的负亏资金。据调查.有些地区,今年约有40%的企业,无法完成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利税基数,即使今年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面临着市场激烈的竞争,可能出现效益下降的局面。因此,将企业效益好的时候结余的工资、奖金留存起来,以丰补歉是十分必要的。
3.如果有的企业一定要采用将结余的工资、奖金余额用股票形式发给个人的作法,那么应视同企业代职工出资购买股票,按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有关条款,照章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