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4月15日以(89)财工字第107号文发出《关于纠正部分地区规定在清仓挖潜工作中按节约利息的一定比例计提奖金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去年各地在开展清仓挖潜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办法、措施,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些地区的一些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88〕3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精神,也不符合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的地区规定,企业可从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而节约的利息支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免征奖金税。我们认为,企业在清仓挖潜中,因处理积压、收回拖欠款而节约了一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润,同时也相应增加留利、增加奖励基金,企业可从增加的奖励基金中,奖励有功人员。不宜再按节约的利息计提单项奖并免征奖金税。
二、有的地区规定,按收回的呆滞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由银行业务费列支,奖励单位和个人。我们认为,银行产生呆滞贷款,情况十分复杂,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减少呆滞贷款本是银行工作人员职责之内的...
本刊讯:财政部4月15日以(89)财工字第107号文发出《关于纠正部分地区规定在清仓挖潜工作中按节约利息的一定比例计提奖金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去年各地在开展清仓挖潜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办法、措施,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些地区的一些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88〕3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精神,也不符合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的地区规定,企业可从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而节约的利息支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免征奖金税。我们认为,企业在清仓挖潜中,因处理积压、收回拖欠款而节约了一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润,同时也相应增加留利、增加奖励基金,企业可从增加的奖励基金中,奖励有功人员。不宜再按节约的利息计提单项奖并免征奖金税。
二、有的地区规定,按收回的呆滞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由银行业务费列支,奖励单位和个人。我们认为,银行产生呆滞贷款,情况十分复杂,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减少呆滞贷款本是银行工作人员职责之内的事,如果干一项业务就另搞一项奖励,不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反而易造成互相攀比,使管理更加混乱。目前银行留利水平已不低,对于积极做好收回贷款工作的人员,应由留利中给予奖励,不宜再提单项奖。
三、有的地区规定,企业因处理积压物资而减少收入的.不减少企业当年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基数。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规定,工业企业处理流动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属于客观原因的,计入成本。这样,国家财政已经负担了一部分损失,如果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还要照顾提“两金”,不仅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反而易造成新的物资积压、资金呆滞。因此,企业处理积压物资减少的收入,也要相应减少企业留利,不能保“两金”。
请有关地区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