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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李国盛)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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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代销商品的帐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方作销售处理,受托方作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作销售处理,受托方不作购销处理。我认为采用第二种比较合理。因为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既不是为了自身销售(而是帮委托方销售),也没有通过结算支付购进商品款项,从而取得商品所有权。在代销商品出售之后,货款的所有权也仍属委托方;代销方只取得一定的附营业务收入、也就是手续费收入。受托方的所得,对委托方来说,只不过是商品流动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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