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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杨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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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在财务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的财务部门为减少工作量将因公出差的市内公共汽(电)车票在报销时销毁,代之以“市内车票××元已毁的戳记或填写一张销毁单,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我认为这种办法至少存在下列问题:1、不符合“以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的会计工作规则。2、因原始凭证已毁,可以任意加大记帐凭证的金额,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贪污之机。3、给日后查帐带来困难。4、难以做到真正销毁,容易使一些已报销的车票重报。因此,我认为销毁市内车票的办法不可取,应当保存,以备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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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