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各地试行股份制的许多国营企业中,将企业留利或资金分帐后的企业资金转换成了“企业股”。对这一问题,各方面看法不一。一部分理论工作者和多数企业的经营者,主张搞“企业股”,主要理由有三条:一是企业留利或企业资金已是客观存在,企业对这部分资金享有经营自主权;二是用这部分资金作为“企业股”入股分红,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三是国营企业的“企业股”从本质上讲仍属国家所有,不损害国家利益。但国内外的大部分学者、专家和经济部门相当一部分同志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提出的主要论点如下:
1.“企业股”侵害股东权益。凡实行商品经济的国家,都在有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企业税后利润是所有者的权益。税后利润当中有多少用于股东分红,有多少留在企业使用,主要由股东们决定。股东之所以把一部分利润留在企业使用,是因为这样做对股本增值和股东权益有利。如果企业留利形成“企业股”,并参与今后企业利润的分配,这不仅剥夺了股东对这部分利润的所有权,而且还会长期侵害原来投资者的权益。这是不符合商品经济的一般规范的,受到侵害最大的将是国家投资的权益。
2.从根本上考察,“企业股”并不能使企业吸引更多的资金发展生产...
目前在各地试行股份制的许多国营企业中,将企业留利或资金分帐后的企业资金转换成了“企业股”。对这一问题,各方面看法不一。一部分理论工作者和多数企业的经营者,主张搞“企业股”,主要理由有三条:一是企业留利或企业资金已是客观存在,企业对这部分资金享有经营自主权;二是用这部分资金作为“企业股”入股分红,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三是国营企业的“企业股”从本质上讲仍属国家所有,不损害国家利益。但国内外的大部分学者、专家和经济部门相当一部分同志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提出的主要论点如下:
1.“企业股”侵害股东权益。凡实行商品经济的国家,都在有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企业税后利润是所有者的权益。税后利润当中有多少用于股东分红,有多少留在企业使用,主要由股东们决定。股东之所以把一部分利润留在企业使用,是因为这样做对股本增值和股东权益有利。如果企业留利形成“企业股”,并参与今后企业利润的分配,这不仅剥夺了股东对这部分利润的所有权,而且还会长期侵害原来投资者的权益。这是不符合商品经济的一般规范的,受到侵害最大的将是国家投资的权益。
2.从根本上考察,“企业股”并不能使企业吸引更多的资金发展生产。因为按商品经济的通常做法,企业留利的分配和使用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如果企业经营者把股东留给企业的资金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参股分红,侵犯了股东权益,股东就不会同意在这个企业留利,就会通过分红或出售股份等方式抽走资金,这就要影响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成员的利益。企业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要吸引股东多投资,搞企业股不仅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而且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
3.以“企业股”或企业资金作为企业经营的风险基金,实现企业“自负盈亏”的设想,不符合商品经济规律和国际上股份制企业的一般规范。因为股份制的经营风险,应该由股东用自己投在企业中的资产来承担。股东对经营不善的管理者可以解聘、免职,但并不需要由经营者的财产承担风险。企业发生亏损,股东不能分红,也不存在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分红)任务,用企业资金抵交的问题,因为企业资金实际上也是股东(所有者)的资金。
4.“企业股”可能导致国家对企业失去必要的监控。从各国股份制的发展情况看,在企业的净资产中,股东初始投资(即股本)的比重越来越小,累计未分收益留在企业使用的资金比重将越来越大。如果规定未分收益形成“企业股”,势必使“企业股”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形成实际上的企业所有制。今年考察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世界银行专家们几乎一致认为,“企业股”的政策选择,有可能走上南斯拉夫模式那种危险的道路,国家对企业失去控制,经济生活出现混乱,乃至引起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大变化,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5.把企业留利折成“企业股”,这个“企业留利”从哪年算起,在政策上很难做出统一规定。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企业的留利水平本来就存在苦乐不均的问题,如果把既有的企业留利折成“企业股”参与今后的利润分配,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竞争。目前试行股份制的企业中,“企业股”占全部股本的比重,有的多达40%以上,有的不到10%。这种比重上的悬殊是“企业股”本身没有客观经济依据的必然后果。如果承认这种现实,就会导致企业间互相攀比,想办法把国家资金化为“企业所有”。有些实行“企业股”的企业,甚至把国有资产的累计折旧也作为“企业股”的资金来源,更是一种损害国家权益的行为。
6.按照目前的做法,厂长(经理)是“企业股”的法人代表,同时他又是全体股东的法人代表。这就产生了厂长(经理)究竟代表谁的问题。此外,厂长(经理)既是“企业股”的所有权代表,又是经营者,这会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新合一,会削弱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正当约束.
7.搞“企业股”会限制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首先,不利于人员流动。由于各企业的企业资金或“企业股”的多少不同,因而企业在招收人员和辞退人员时就必须考虑这个职工和企业资金之间的利益关系,拥有较多自有资金的企业不愿招收新工人,除非招进的人员向企业交纳一定的现金;企业原有的职工也不愿转到其他企业,除非企业向他支付一笔现金。其次.不利于资金流动。当一个企业考虑到兼并另一个企业时,必然想到自己的自有资金利益会被兼并进来的职工所分享。而被兼并的企业,也要考虑自有资金如何处置。
8.大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的“企业股”问题也值得研究。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类企业一旦破产,清理后的剩余财产归谁所有?如果归企业所有,企业已不复存在;如果归发起兴办企业的地方政府所有,“企业所有”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归企业职工所有,企业所有实质上变成职工个人所有,这样一来,许多集体企业的职工可能会希望自己的企业破产,从而分到一笔可观的清理后的剩余资产。
鉴于以上各种理由,许多学者和专家不赞成在股份制企业中搞“企业股”,主张寻求别的适当办法来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