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理论界就改革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但是,由于争论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有一部分同志认为,我国目前大批骨干企业设备老化,为增强企业的活力,应仿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快速折旧法,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另一部分同志认为,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不高,快速折旧法只能是加重财政负担,扩大投资规模,因而提出应结合我国国情,只能适当调整折旧率。上述两种观点尽管分歧很大,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现行折旧方法需要改革,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考虑重置成本因素问题。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一点探讨。
一、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从马克思关于耗费补偿的原理上讲,固定资产的耗费一方面要在价值形态上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也应在实物形态上得到补偿。价值形态的补偿与实物形态的补偿应相一致。但价值补偿多少适合呢?或换句话说应提折旧总额如何确定呢?这里就需要考虑重置成本因素。所谓重置成本是相对历史成本而言的,即指目前从市场上购置同一资产所需支付的费用。现行折旧管理办法的弊端就在于价值补偿只考虑历史成本(原始价值),而没有考虑重置成本(现行价值)的补偿,以致无法实...
近几年,理论界就改革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但是,由于争论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有一部分同志认为,我国目前大批骨干企业设备老化,为增强企业的活力,应仿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快速折旧法,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另一部分同志认为,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不高,快速折旧法只能是加重财政负担,扩大投资规模,因而提出应结合我国国情,只能适当调整折旧率。上述两种观点尽管分歧很大,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现行折旧方法需要改革,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考虑重置成本因素问题。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一点探讨。
一、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从马克思关于耗费补偿的原理上讲,固定资产的耗费一方面要在价值形态上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也应在实物形态上得到补偿。价值形态的补偿与实物形态的补偿应相一致。但价值补偿多少适合呢?或换句话说应提折旧总额如何确定呢?这里就需要考虑重置成本因素。所谓重置成本是相对历史成本而言的,即指目前从市场上购置同一资产所需支付的费用。现行折旧管理办法的弊端就在于价值补偿只考虑历史成本(原始价值),而没有考虑重置成本(现行价值)的补偿,以致无法实现实物形态的补偿。为了使固定资产既能从价值上得到补偿,又能从实物上得到补偿,这就必须合理确定应提折旧总额。确定应提折旧总额的客观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未来重置成本。未来重置成本的确定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高低、市场价格波动等,这些因素就现阶段来说集中表现为物价指数。因此,在确定未来重置成本时,我们可以在不改变现有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内的物价平均变动指数预测推算出未来重置成本。特别是在实行分类折旧的情况下,根据物价指数和固定资产原值来确定应提折旧总额是完全可行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条例规定,工业企业一般采用“使用年限法”计算折旧。其公式为:

从理论上来说,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同时考虑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因此,预计使用年限应当是物理使用年限和经济使用年限的统一。有形损耗确定物理使用年限,无形损耗确定经济使用年限。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生产力发达,一般经济使用年限较短,从而采用快速折旧法。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确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时,应以物理使用年限为主。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条例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最长的为50年,这是少量的,最短的为8年,一般在20年左右,我们认为是基本合理的,已经考虑了经济使用年限。但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确定预计使用年限时,是否考虑价格因素的影响。我们的看法是,如果在确定应提折旧总额时,已考虑了物价变动因素,在确定预计使用年限时,可不予考虑,以免重复;如果在确定应提折旧总额时,未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在确定预计使用年限时则应考虑。二者并不矛盾,其实质也是一致的。
三、折旧方法的确定
根据上述思路,考虑固定资产重置成本因素后,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例如:某类固定资产原值为300000元,(未考虑预计残值和清理费用因素),预计该类固定资产重置日期物价指数为110%,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则

以上是在计算应提折旧总额时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影响,如果按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法,在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时不考虑物价变动影响,而在确定预计使用年限时,加上物价影响因素,其结果基本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是按月提取的,因此计算折旧的方法可以按下列公式:

例如:某类固定资产的原价为8万元,预计清理费用5000元,残值收入2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1987年物价指数为115%则

如果不考虑物价指数,月折旧额为864.58元。物价指数的来源可以以国家统计局或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上述计提方法既方便可行,又避免了繁琐,易为广大财会工作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