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业户的产品、商品销售和饮食、服务、加工、修配等业收入均通过“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如果业户从事多种经营,还可以在本科目下,按经营项目设二级科目。结转销售产品、商品成本和饮食、服务、加工、修配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或亏损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一、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当业户销售产品后,根据有关凭证,增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增记“经营收入”;如果当时未收到货款,则应增记“应收款-应收货款。。待收到款后,再增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减记“应收款-应收货款”。
二、销售成本的核算
月末,业户要结转本月销售产品成本。如果销售的是当月生产的产品,则应按当月算出的产品单位成本乘以销售数量求得销售成本;如果当月销售的是不同月份生产的产品,因每月单位产品成本不同,则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销售产品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计算结果,填制记帐凭证,减记“产品”,减记“经营收入”。
三、销售税金的核算
销售税金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建税...
个体业户的产品、商品销售和饮食、服务、加工、修配等业收入均通过“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如果业户从事多种经营,还可以在本科目下,按经营项目设二级科目。结转销售产品、商品成本和饮食、服务、加工、修配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或亏损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一、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当业户销售产品后,根据有关凭证,增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增记“经营收入”;如果当时未收到货款,则应增记“应收款-应收货款。。待收到款后,再增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减记“应收款-应收货款”。
二、销售成本的核算
月末,业户要结转本月销售产品成本。如果销售的是当月生产的产品,则应按当月算出的产品单位成本乘以销售数量求得销售成本;如果当月销售的是不同月份生产的产品,因每月单位产品成本不同,则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销售产品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计算结果,填制记帐凭证,减记“产品”,减记“经营收入”。
三、销售税金的核算
销售税金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建税。同种产品只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中的一种。前三种税金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的,城建税则是依前三种税额的一定比例计征的,计算、缴纳可一并进行。当业户的月营业收入额超过起征点时,就应按规定计交销售税金。
当算出业户应交销售税金后,增记“应交税金-应交××税”,减记“经营收入”:实际解缴时,减记“应交税金-应交××税”,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现金”。
依法纳税是业户应尽的义务.国家给了业户致富的政策,业户也应为国家多做贡献,主动自觉、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不得隐匿收入、虚报支出,偷、漏税款。
四、销售利润或亏损的核算
经营收入减去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后,如果余额是正数,则为盈利;相反,则为亏损。结转销售利润时,增记“利润”,减记“经营收入”;结转销售亏损时,则增记“经营收入”,减记“利润”。销售盈亏结转后,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结平。
五、利润(或亏损)形成的核算
当月末结转销售利润(或亏损)后,如果业户还有出售废纸、废包装物等其他收入时,也应转入“利润”科目,增记“利润”,减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这类业务较多时,可将“其他收入”提为一级科目)。经税务机关同意,商品、产品、半成品贬值,报废损失,其他意外损失、超过两年以上有充分证明无法收回的呆帐损失,可作为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减记“利润”,减记有关对应科目,但不得计入经营成本;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的,只能作为税后利润分配。业户的销售利润加上其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即为利润总额。
六、利润分配的核算
1、所得税的核算
利润分配要贯彻先税(所得税)后留的原则.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前,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见国务院发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体业户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根据计算公式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增记“利润分配”;解缴时,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现金”。所得税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凡免征销售税金的业户,同时免征所得税。
2、税后利润分配的核算
根据业户的具体情况,税后利润一般可以分作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分红基金(用于支付入股的股息、股金分红、劳动分红等)、福利基金(用于支付津贴、补贴、奖金、未经批准注册人员工资、超出标准的工资等)和其他支出基金(如用于购买国库券、债券,支付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建筑税,上缴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费,以非法凭証购进的商品、材料或凭以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等)。在各种基金中,发展基金一般应占50%左右。平时发生属于税后利润的支出时,可直接减记“经营资金”,减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等。年终利润分配时(此项工作实际上是在下年初进行),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全年利润总额,计算出全年应缴所得税,进而计算出年终汇缴额(即补交额,它是全年应缴所得税减去全年已预交所得税的差额)。全年利润总额减去全年应交所得税后,即为税后利润总额。业户可以将利润分配过程编制成“利润分配方案表”(格式如下,数字假设)。

假定全年已预交所得税2100元,则应补交720(2820-2100)元。根据应补交额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作会计分录如下:
增:利润分配 7900
增: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0
经营资金-发展基金 3590
—福利基金 1795
—其他支出基金 368(718-350)
应付款-应付分红 1077
—应交管理费、会费 350
七、年终利润结转和上年利润转销
年终,利润分配结束后,即可编制年终决算。下年初,将上年“利润分配”帐户余额转入新年度“利润分配”帐户作为年初余额;将“利润”帐户余额转入新年度“利润-上年利润”专户。待税务机关核定上年利润总额,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后利润分配后,应将“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转销,即减记“利润分配”,减记“利润-上年利润”,从而将上年利润分配处理完毕,开始新年度的利润和利润分配的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