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商业部、财政部以(88)商财联字第12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国营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与通常处理商品削价损失的方法相比,似乎有些不好理解,不很直观,实际上这样处理是比较合理的。下面谈谈个人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商品的削价及削价损失的处理,商业企业是时有发生的。削价商品的品种、削价幅度、审批权限等,问题很多,也比较复杂,给会计核算带来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于商品的削价,只规定了残损变质商品削价损失的会计处理,即:残损变质商品的削价损失,是指削价后的售价低于原进价的损失。在批准削价时,一次冲减库存商品价值,转作财产损失,增记“财产损失”科目,减记“库存商品”科目。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在批准削价时,减记“进销差价”(原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科目,增记“财产损失”(新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科目,减记“库存商品”(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科目。这是一种按实际削价损失报批核销的处理办法。国家统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出台以后,对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的处理,则不能采取上述方法进行,需要建立新...
最近,商业部、财政部以(88)商财联字第12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国营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与通常处理商品削价损失的方法相比,似乎有些不好理解,不很直观,实际上这样处理是比较合理的。下面谈谈个人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商品的削价及削价损失的处理,商业企业是时有发生的。削价商品的品种、削价幅度、审批权限等,问题很多,也比较复杂,给会计核算带来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于商品的削价,只规定了残损变质商品削价损失的会计处理,即:残损变质商品的削价损失,是指削价后的售价低于原进价的损失。在批准削价时,一次冲减库存商品价值,转作财产损失,增记“财产损失”科目,减记“库存商品”科目。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在批准削价时,减记“进销差价”(原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科目,增记“财产损失”(新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科目,减记“库存商品”(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科目。这是一种按实际削价损失报批核销的处理办法。国家统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出台以后,对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的处理,则不能采取上述方法进行,需要建立新的会计核算制度。
据了解,在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之前,有的地方已按自定办法建立了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并规定了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归结起来看,大都是在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时,直接计入营业成本,增记“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增记“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处理有问题商品的削价损失时,直接减少库存商品价值,减记“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减记“库存商品”科目。
商业部、财政部文件中关于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在“资金来源及收入类”科目中增设“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在“资金占用及支出类”科目中增设“商品削价损失。科目。前者作为资金来源科目,核算实行承包的批发、零售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后者作为支出性科目,核算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提取列支的商品削价损失。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时,增记“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增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月末结转利润时,减记“利润”科目,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的削价损失时,减记“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月末结转利润时,增记“利润”科目,增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对有问题商品确定削价处理时,还应将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调整库存商品帐面价值和进销差价,减记“进销差价”科目,减记“库存商品”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从1988年开始实行承包,并从元月起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商品削价准备金按销售额的1‰提取。承包期限三年。企业按月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
第一年,1—11月份累计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10000元;12月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2000元,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5000元。
1—11月份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时:
增:商品削价准备金 10000
增:商品削价损失 10000
结转利润时:
减:利润 10000
减:商品削价损失 10000
12月份提取准备金时:
增:商品削价准备金 2000
增:商品削价损失 2000
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时:
减:商品削价准备金 5000
减:商品削价损失 5000
从12月份来看,当月提取削价损失准备金2000元,处理有问题商品5000元,这样,“商品削价损失”科目出现了减方余额3000元。月末结转利润时:
增:利润 3000
增:商品削价损失 3000
在12月份的会计报表中,“商业企业利润表”的“商品削价损失”项目,“本期金额”栏填列-3000元,“累计金额”栏填列7000元(12000元-5000元)。“资金表”的“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11月份填列10000元,12月份填列7000元。可见,在实行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的第一年末,“利润表”的“商品削价损失”项目中“累计金额”栏的数额与“资金表”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数额是一致的,但到第二年,两者的数额就不一致了,因为“资金表”中有上年滚存的余额,而利润表”只反映当年提取数扣除处理有问题商品的削价损失后的差额。第三年,企业承包期满后,应将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余额结转利润,减记“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同时,增记“利润”科目,增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
从上述举例看,商业部、财政部文件中关于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处理规定,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第一、可以全面反映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便于分析问题。按照两部文件规定,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直接在新增设的科目中单独核算,不与营业成本发生联系在报表中也单列项目反映。这样可以了解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处理损失和结余的情况,分析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后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及时发现企业处理有问题商品的问题等。如果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时直接计入营业成本,处理有问题商品时直接减少库存商品价值,就不能了解这些情况了。
第二、可以正确反映商业批发企业的“毛利”情况。按现行制度的规定,商业批发企业的“毛利,指“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销售成本”后的差额。“商品销售成本”指已销商品的购进原价。如果把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计入营业成本,处理有问题商品时冲减库存商品,“毛利”的概念就发生了变化,将实行削价准备金制度后的“毛利”与以前的“毛利”进行比较,也就失去了可比性。
第三、可以不影响批发营业税的计算征收。按照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即按“毛利”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企业将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就加大了,“毛利”就小了,就会少计营业税;将处理有问题商品的削价损失冲减库存商品价值,结转营业成本后,又会减少营业成本,加大“毛利”,从而多计营业税。这与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是不一致的。目前,在已按自定办法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的地区,在批发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扯皮现象。
总之,关于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问题,我认为商业部、财政部文件的规定是可行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加深理解,严格按两部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