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财政、税务部门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准确计算不同挂钩办法所应提取的工资基金,我们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第558号文发出的《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一九八八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工资基金清算表”、“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企业工资基金清算表和编制说明”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工作量)挂钩企业工资基金清算表和编制说明”,将有关计算问题介绍如下:
一、1987年底以前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1988年仍实行原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的计算
1987年底以前经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1988年仍执行原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基金应根据“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工资基金清算表”,参照《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12期《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办法的国营企业怎样提取工资基金》一文计算提取。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基金的计算
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基金,须根据《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企业工资基金清算表及编制说明》的要求进行计算。其提取工资基金的计算原则是:企业必须按扣除列入成本的新增工资基金后的净实现利润和应上交各项税金(指利润之前应交纳的各项税利),计算提取工资基金。提取工资基金的顺序是:第一,计算毛应实现税利及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第二、依据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计算新增工资基金及工资基金总额。
(一)实现税利的计算
1.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税利范围。实现税利的范围包括各项税金(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及新开征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实现利润。另外,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按国家调拨价计算)的价差比上年增加部分,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计算视同实现利润提取工资基金。
2.毛实现税利的计算。毛实现税利是指利润总额中未扣除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工资基金的税利。如果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其它某一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则与某一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工资基金要在毛实现税利中先行给予扣除,这一层次的计算步骤是:
(1)计算本年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包括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计算利润总额。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在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后,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利润总额。
(3)计算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本年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价差部分可视同实现的利润。第一,对1987年已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视同实现利润只能按1988年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部分比1987年增加的数额来计算,若比1987年减少则要相应减少利润总额;第二,1987年没有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视同实现利润按1988年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全部价差部分计算;第三,内销价必须按国家调拨价进行计算。
(4)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其它某一经济效益指标进行复合挂钩的企业,若工资基金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则需将与其它某一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工资基金在利润总额中先予扣除;若工资基金采取“分挂分提”办法,则需将与其它某一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全部新增工资基金在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然后再计算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毛实现税利。
例:甲企业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办法,工资基金采取“总挂分提”办法。1988年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为100万元,本年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为70万元,利润总额为50万元,1988年机电产品出口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部分比1987年增加的数额计算出视同实现利润为5万元。已计算出与产品销售量挂钩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工资基金为5万元。
(1)1988年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毛实现税利=70+50+5-5=120(万元)
(2)1988年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毛实现税利增加额=120-100=20万元
(二)本年工资基金增长的计算
1.挂钩工资总额的范围。若工资基金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则挂钩工资总额范围指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基础上,扣除原材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四种副食品暗补改明补的价格补贴(不包括肉价补贴);若工资基金采取“分挂分提”办法,则挂钩工资总额的范围在“总挂分提”办法的基础上,扣除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
2.工资基金增长的计算方法
(1)计算实现税利净增加额。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是指实现利润中扣除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工资基金后的实现税利比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增加的数额,按558号文件第七条公式(1)计算。
(2)计算新增工资基金。新增工资基金按558号文件第七条公式(2)计算。
(3)计算本年安排的复转军人工资。按本年劳动部门在计划内实际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到企业之月起计算的工资额。
例(续上例):1988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40万元,其中列支成本的工资30万元,奖金10万元;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36万元,其中列支成本的工资28万元,奖金8万元。两者分别占工资总额基数的77.78%和22.22%。工资浮动比例1:0.7,本年安排的复转军人工资0.5万元。


(三)工资基金下浮的计算
实现税利下降的企业,工资基金也要相应下浮。根据558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对于工资基金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按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成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企业留利中列支。
例:乙企业1988年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10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40万元,其中列支成本工资30万元,奖金10万元;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36万元,其中成本工资28万元,奖金8万元;工资浮动系数1:0.7,1988年完成实现税利90万元,比基数下浮10万元。

(四)补充资料中某些指标的计算
为了便于下一年正确核定企业的实现税利基数,必须计算出净利润总额和净实现税利。
续甲企业例:
①本年扣除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工资基金后的净利润总额=50-3.6-5=41.4(万元)
②本年净实现税利=70+41.4=111.4(万元)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工作量)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基金的计算
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工作量)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基金的计算顺序是:
(一)实物量(或工作量)的计算。在计算实物量(或工作量)增加数时,实际的实物量(或工作量)要与核定的实物量(或工作量)基数口径一致若核定的实物量(或工作量)基数是以折算系数折算后的标准量计算的,则实际的实物量(或工作量)也应以折算后的标准量计算。
(二)工资基金的计算。1987年以前经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工作量)挂钩的企业,一般只核定一个工资含量,即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除以核定的产品销售量(或工作量)。近两年不少地区在部分企业中也实施了这个办法。为了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遵循“工资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很多地区在确定企业的工资含量时,分别核定了实物量(或工作量)基数工资含量和实物量(或工作量)增长工资含量。结合产业政策的要求,有的企业的增长工资含量高于基数工资含量,有的则低于基数工资含量。因此,在计算提取工资基金时,要分别计算实物量(或工作量)的基数工资基金和实物量(或工作量)的增长工资基金。具体是:
应提基数工资基金=核定的基数工资含量×核定的实物量(或工作量)基数
应提增长工资基金=核定的增长工资含量×本年实物量(或工作量)增加数。
如果只核定一个工资含量的企业,则应提工资基金=核定的工资含量×本年实际实物量(或工作量)完成数。例:丙企业经核定的1988年折算为标准吨的销售量基数为9万吨,工资总额基数450万元,其中列支成本工资为360万元,奖金90万元,两者分别占工资总额基数的80%和20%。核定基数工资含量50元/吨,增长工资含量40元/吨。1988年折算为标准吨后的实际销售量为10万吨,比基数增加1万吨,本年安排的复转军人工资0.5万元。则:
应提基数工资基金=50×9=450(万元)
应提增长工资基金=40×1=40(万元)
全部应提工资基金=450+40+0.5=490.5(万元)根据“总挂分提”的原则,则:
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基金=(450+40)×80%+0.5=392.5(万元)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基金=(450+40)×20%=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