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根据财政部(88)财综字第87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当前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财政部以(88)财工字第558号文发出《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1987年底以前经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988年仍实行原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的提取仍按(87)财工字第544号文件执行。1988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的提取,只能采取“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办法。“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工资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企业留利开支;“分挂分提”办法,即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基金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
二、1988年已交纳所开征的印花税,上地使用税的企业,其交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可合并列入与工资总额挂钩的上交税利...
(本刊讯)根据财政部(88)财综字第87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当前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财政部以(88)财工字第558号文发出《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1987年底以前经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988年仍实行原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的提取仍按(87)财工字第544号文件执行。1988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基金的提取,只能采取“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办法。“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工资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企业留利开支;“分挂分提”办法,即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基金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
二、1988年已交纳所开征的印花税,上地使用税的企业,其交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可合并列入与工资总额挂钩的上交税利和实现税利中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三、1987年底以前经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988年要求退出该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并按1987年度会计决算数,从成本中退出奖金复归到企业留利中,重新核定企业的利改税方案。
退出成本的奖金总额=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Σ〔(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
退出成本的奖金总额复归到企业留利,原则上按退出成本的奖金总额占重新核定的企业留利的比例,来确定奖励基金水平。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奖金水平大于企业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奖励基金水平,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酌情减少奖金水平,同时相应增加企业留利中其它几项基金的水平。如果等于或小于,则按实际数计算核定。
四、为了使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与承包经营责任制配套衔接,凡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不包括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同时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把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上交任务做为提取新增工资基金的主要考核指标,如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则应扣减全部新增工资基金。
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4号文件精神,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按国家调拨价计算)的价差部分,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企业,计算视同实现利润提取工资基金。1987年已有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视同实现利润只能按1988年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部分比1987年增加的数额来计算,比1987年减少的数额要相应减少利润总额;1987年没有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视同实现利润按1988年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全部价差部分计算。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在计算视同实现利润的基础上,还需计算视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并按上述原则提取工资基金。
六、关于1988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范围。1987年底以前经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仍按财政部(86)财工字550号文件执行。1988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按当年应提工资总额中列支成本的工资部分计算;工资基金采取“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按当年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的工资总额基数计算。
七、关于新增工资基金提取和列支成本工资的计算公式:
1987年底以前由劳动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1988年仍实行原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新增工资基金提取的计算公式,仍按劳人薪〔1985〕29号文件规定执行。
采取“总挂分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其新增工资基金提取的计算公式如下:

注:以上所列为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计算公式;若采取“分挂分提”办法,则将分母中“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成本的工资”改为“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和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