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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霍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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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行的计算增值税办法中,对“扣除项目”规定的范围是:“生产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而没有包括计入产品成本中的“折旧费”和“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我认为不合理。因为“折旧费”和“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是整个劳动耗费中的物耗部分,而计算增值税的理论依据,则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因从事生产和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增加的新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的余额,即由企业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而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只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有将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并不改变其原有的价值量,它不会产生新价值,即不会发生增值。所以,我认为在计算增值税时其扣除项目的范围还应包括“折旧费”和“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两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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