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流动资金紧缺是当前企业面临的带有普遍性的严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间的比例失调,流动资金数量相对严重不足,缺口很大。
自1983年以来,流动资金统归银行管理,国家不再对企业增拨流动资金。这意味着,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只能靠银行贷款来弥补。银行不仅要用贷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还要解决因新增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能力所需的流动资金,致使流动资金贷款猛增。据调查,某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某省工业企业”),1983年至1986年固定资产增长8%,流动资金贷款增长117%。面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巨大需求,仅靠银行贷款解决往往捉襟见肘,难以改变流动资金紧缺的状况。
因此,除了利用现有途径,继续扩大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继续提高企业现有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外,必须另辟新径,开发新的资金资源,才能根本改变流动资金紧张短缺的状况。
二、新途径——以专用基金增补流动资金
笔者认为,利用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来弥补流动资金之不足,是解决流动资金紧缺的新的有效途径之一。即把企业尚未动用的专用基金(表现为“专项存款”)作为企业向自身提...
一、问题的提出
流动资金紧缺是当前企业面临的带有普遍性的严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间的比例失调,流动资金数量相对严重不足,缺口很大。
自1983年以来,流动资金统归银行管理,国家不再对企业增拨流动资金。这意味着,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只能靠银行贷款来弥补。银行不仅要用贷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还要解决因新增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能力所需的流动资金,致使流动资金贷款猛增。据调查,某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某省工业企业”),1983年至1986年固定资产增长8%,流动资金贷款增长117%。面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巨大需求,仅靠银行贷款解决往往捉襟见肘,难以改变流动资金紧缺的状况。
因此,除了利用现有途径,继续扩大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继续提高企业现有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外,必须另辟新径,开发新的资金资源,才能根本改变流动资金紧张短缺的状况。
二、新途径——以专用基金增补流动资金
笔者认为,利用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来弥补流动资金之不足,是解决流动资金紧缺的新的有效途径之一。即把企业尚未动用的专用基金(表现为“专项存款”)作为企业向自身提供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参加生产经营的周转。这样一方面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在贷款上的压力、否则,就出现“抱着金饭碗要饭吃”的怪现象。
三、利用新途径的可能性
专用基金包括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并留用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它具有独特的运动方式。
首先,从时间上看,按照专项资金“先提后用”的原则,企业各专用基金的形成在前,一般是按月从成本中或税后留利中提取。其使用在后,每年根据各项基金的特点一次或分次支付。例如,大修理基金一般是在大修理时一次集中支付。如,化肥企业大修理工作大多都安排在第四季度末的销售淡季,支出也就集中在四季度末。专用基金这一特点,决定了其运动中会出现间歇阶段——即资金形成与支付上的“时间差”,形成了一部分暂时闲置资金。
其次,从数量上看,这部分资金具有相当大的利用潜力。据统计,1986年“某省工业企业”每年专用基金提取额,相当于同期国拨流动基金总额的128%,相当于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的40%。即使按利用该提取数额的50%计算,可被利用的资金数额也是相当可观的。
因此,从时间上和数量上讲,企业完全有可能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专用基金来弥补流动资金一时的不足,同时也可以缓解银行贷款供不应求的矛盾。
四、利用新途径与“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的关系
利用新途径同现行专用基金“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存在着矛盾。应怎样看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一)利用新途径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问题是增强企业活力,而增强企业活力的根本点是要切实保证企业具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当具有的自主权,其中包括对专用基金使用的自主权。利用新途径就是扩大企业资金使用自主权的一次尝试。
在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给企业资金使用的自主权与对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实行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可以保证各项基金不被挪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和其他特定需要,因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专款专用”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专款专用”的最终目的是给企业增加经济效益。而不应该机械地把“专款专用”理解为绝对不可动用,更不应该硬性地规定专用基金不准与生产经营资金相互融通,从而否定了企业灵活使用资金的自主权。同时,企业有了自主权后,也必须保证各项资金按其用途合理使用,才能使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专款专用”原则的内涵应当扩大。“专款专用”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专用基金是否充分利用,其经济效果大不相同。例如,据了解某化工厂1986年2月份生产流通需要资金150万元,因专用基金不能动用,而向银行临时贷款,为此一年支付利息10万余元。同期,该厂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为525万元,自有流动资金312万元,专用基金304万元。如果把专用基金用于生产流通,不但可节约利息支出10万余元,按该厂资金利税率和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还可多获净利税额42万余元。由此可见,片面强调专用基金为“专用”而“专用”,是一种非常落后的、严重浪费资金的做法,应该予以摒弃。因此,充分利用专用基金的时间价值来创造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应当成为“专款专用”原则的新的重要内容。
(三)应当掌握的几条原则
1.利用专用基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地清偿。及时清偿指利用的时间以不影响各项专用基金的特定用途为界限;足额清偿指归还专用基金时的数额,必须等于原借入数。
2.利用专用基金弥补流动资金不足,是“定向”地利用,而不允许“倒流”,不允许以流动资金乱搞基本建设项目或乱发职工福利等。
笔者建议修订和重订有关专用基金的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当包括:允许企业将专用基金适当地临时增补流动资金。以作为企业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