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截至1987年底,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10052户,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F简称合作企业)达5191户,占“三资”企业的51%,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或合营,这种合作形式比较灵活,中外双方只要认为对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合适,所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对方能够接受,即可合办。因此这种企业在合作方式上没有固定模式,各企业在出资条件、投资回收、收益分配、核算形式、解散清算等方面并不一致,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要显得灵活得多。从我们在广东调查的部分合作企业的情况看,按照中外双方在投资方式、投资回收、收益分配、解散清算上的不同作法,合作模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中方提供房屋、场地为合作条件(不计价),外方投入现金、设备计价注册。合作期内,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偿还外方投资,利润按中外双方协商比例分配,合作期满企业财产归中方。财务会计上实行统一核算。
(二)中方提供场地、房屋(不计价)以及为外方贷款提供担保做为合作条件;外方提供设备、贷款并计价注册。合作前期企业用全部折旧及利润还清外方投资,合作后期企业利润实行比例分成,合作期满企业财产归中方。此种类型...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截至1987年底,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10052户,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F简称合作企业)达5191户,占“三资”企业的51%,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或合营,这种合作形式比较灵活,中外双方只要认为对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合适,所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对方能够接受,即可合办。因此这种企业在合作方式上没有固定模式,各企业在出资条件、投资回收、收益分配、核算形式、解散清算等方面并不一致,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要显得灵活得多。从我们在广东调查的部分合作企业的情况看,按照中外双方在投资方式、投资回收、收益分配、解散清算上的不同作法,合作模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中方提供房屋、场地为合作条件(不计价),外方投入现金、设备计价注册。合作期内,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偿还外方投资,利润按中外双方协商比例分配,合作期满企业财产归中方。财务会计上实行统一核算。
(二)中方提供场地、房屋(不计价)以及为外方贷款提供担保做为合作条件;外方提供设备、贷款并计价注册。合作前期企业用全部折旧及利润还清外方投资,合作后期企业利润实行比例分成,合作期满企业财产归中方。此种类型与第一种类型的区别是中方提供了外方贷款担保并在合作前期中方也让出了利润用以偿还外方投资。
(三)中方提供场地(不计价)及为外方贷款提供担保做合作条件;外方投资计价注册。合作期内企业提取的折旧和盈利按中外协商比例分配。用以收回中外双方投资和偿还贷款。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此种类型与第二种类型的区别是企业将折旧也按协商比例分配。
(四)中方提供场地做合作条件(不计价),外方提供设备、原材料计价注册,合作期内经营收入扣除部分共同费用后,中外双方按协商比例分配,各自从分成收入中收回投资并核算盈亏。这种合作类型的特点是财务上实行部分统一核算、部分中外方分开核算。
(五)中方提供场地及附属设备、外方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双方投资均计价注册。合作期内企业用提取的折旧偿还外方设备投资,利润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此种类型的特点是企业合作期满解散清算时,外方参与流动资产的分配。
(六)中方提供场地、厂房,外方提供设备,双方投资计价注册。合作期内不提折旧,企业利润按中外双方协商比例分配,合作期满外方收回投资设备,其余财产归中方。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这种类型的特点是,外方用设备做投资,合作期满外方收回其提供的设备。
(七)中方提供场地及劳务做合作条件(不计价),外方提供设备计价注册。中外双方按协商比例分成经营收入并各自负担相应的费用核算盈亏。合作期满,外方收回设备。此种类型的特点是财务上分开核算,分别计算盈亏。
(八)中方提供场地、设备、房屋,外方提供现金,双方投资均计价注册。合作期内不分配折旧,企业实现的利润及期满解散清理后财产按中外双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这种合作类型实际与中外合资企业模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