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施工企业同其他单位联营,投出的资产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施工企业同其他单位联营,拿出部分资产进行投资时,企业投出的固定资立,一般应按联营双方商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投资款,在帐务处理上,借(增)记“211长期投资——固定资金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联营双方商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大于或小于投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原价减已提折旧)的差额,报经批准后作增(或减)固定资金处理,即贷(增)记或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投出的流动资产,一般也应按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款,借(增)记“长期投资——流动资金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贷(减)记“主要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或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双方商定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流动资金处理。
问:施工企业同其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在帐务处理上,为什么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答:利润总额是反映企业实现的全部经营利润和计划利润的总和,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作业销售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
问:施工企业同其他单位联营,投出的资产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施工企业同其他单位联营,拿出部分资产进行投资时,企业投出的固定资立,一般应按联营双方商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投资款,在帐务处理上,借(增)记“211长期投资——固定资金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联营双方商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大于或小于投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原价减已提折旧)的差额,报经批准后作增(或减)固定资金处理,即贷(增)记或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投出的流动资产,一般也应按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款,借(增)记“长期投资——流动资金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贷(减)记“主要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或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双方商定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流动资金处理。
问:施工企业同其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在帐务处理上,为什么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答:利润总额是反映企业实现的全部经营利润和计划利润的总和,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作业销售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以及营业外收入之和,再扣除营业外支出和工资含量包干节余后的数额。利润总额不仅是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而且也能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是在其他单位实现的,是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同于自身经营实现的利润。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联营,经营的实体在对方,实现的利润已反映在对方的利润总额中,如果企业把分得的利润又作为自己实现的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那么从社会整体来说,这部分利润就被重复反映了。同时,财务制度规定,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投资各方应分享的利润,然后在投资企业各方所在地依法交纳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利润总额加从其他单位分的利润减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企业按照联营协议向对方收取应分得的利润时,在帐务处理上,借(增)记“结算户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并根据利润“分配”科目(“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明细科目)的贷(减)方记录在企业利润表的相应项目内填列。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