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在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检查的联合通知下达后,各地要求对被重点检查出来的经济违纪处理问题予以明确。为此,国家审计署、财政部联合以审财字(1988)90号文作出了《关于在检查地方财政收支中对经济违纪问题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济违纪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检查中对经济违纪问题的处理,要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违纪资金,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处理;对被重点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分别情况给予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二、对被查出的经济违纪问题的处理
(一)超越权限、减免税收,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开征各种费用,擅自规定和提高奖金、补贴标准等,由被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并专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批处理。
(二)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入,违反规定退库和虚列支出等违纪资金,要认真纠正,该上解的要如数上解,然后,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即按现行财政体制对违纪资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包括补助地区和大包干地区)处以20%或20%以上的罚款。
(三)用财政资金搞计划外楼堂馆所的,除按国家有关...
〔本刊讯)在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检查的联合通知下达后,各地要求对被重点检查出来的经济违纪处理问题予以明确。为此,国家审计署、财政部联合以审财字(1988)90号文作出了《关于在检查地方财政收支中对经济违纪问题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济违纪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检查中对经济违纪问题的处理,要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违纪资金,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处理;对被重点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分别情况给予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二、对被查出的经济违纪问题的处理
(一)超越权限、减免税收,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开征各种费用,擅自规定和提高奖金、补贴标准等,由被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并专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批处理。
(二)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入,违反规定退库和虚列支出等违纪资金,要认真纠正,该上解的要如数上解,然后,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即按现行财政体制对违纪资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包括补助地区和大包干地区)处以20%或20%以上的罚款。
(三)用财政资金搞计划外楼堂馆所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外,视情节轻重,对所建楼、堂、馆、所予以没收或罚款。
(四)违反规定,用退库方式提取税收超收分成;擅自多提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所得收入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
(五)财政部门自身坐支、挪用有偿使用小贷等财政资金的利息收入,化大公为小公的要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
三、对违纪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政纪处分,依照国家规定权限,由监察机关决定或报政府决定。
四、经济处罚的帐务处理
(一)没收款项和罚款,由被查单位就地缴入上一级财政,其中,没收款相应冲减违纪资金所列原科目;罚款在预算外资金中支付;对税务部门的罚没款,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中列支。
(二)上一级财政部门收到下一级财政部门上缴的违纪罚没款项,应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十二,其他收入类”的227款中增设的第7项“审计地方财政违纪罚没收入”一个“项”级科目中反映。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经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执法机关对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的罚款和滞纳金,仍按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函的规定,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第227款第6项“其他杂项收入”科目内反映。
五、经济处理的监督与实施
(一)被查单位接到处理决定后,在十五日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一级审计、财政机关。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审计程序规定,提出复审。既未提出复审,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财政机关根据处理决定,在审批决算时,予以扣缴,分别通过“专项上解”、“定额补助”等结算扣缴。
(二)违纪处理的执行情况,由被查单位的上级审计、财政机关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