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会计学会企业财务改革研究组,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于1988年新年前夕在广州召开了为期一周的“承包经营企业财务问题专题理论讨论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来自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也有来自大专院校搞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家、教授,计60多人。会议以党的十三大精神为指针,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探讨了怎样改进和完善承包经营企业的财务机制问题。大家围绕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分配关系,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承包范围问题
承包经营企业究竟应该承包什么?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点。与会者根据近年来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把目前的承包范围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流转税、所得税及调节税都包进去;二是只包所得税和调节税,即利润总额承包;三是只包所得税后的利润部分。大家把这三种情况分别称为大口径、中口径、小口径式的承包。大多数同志主张实行所得税后的小口径承包。人民大学副教授顾志晟同志代表小组发言时谈了以下理由:①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两步利改税的积极成果,方向应予肯定;②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从理论上讲是不能承包的;③实行税后利润承包可以促使国家与企业之...
中国会计学会企业财务改革研究组,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于1988年新年前夕在广州召开了为期一周的“承包经营企业财务问题专题理论讨论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来自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也有来自大专院校搞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家、教授,计60多人。会议以党的十三大精神为指针,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探讨了怎样改进和完善承包经营企业的财务机制问题。大家围绕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分配关系,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承包范围问题
承包经营企业究竟应该承包什么?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点。与会者根据近年来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把目前的承包范围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流转税、所得税及调节税都包进去;二是只包所得税和调节税,即利润总额承包;三是只包所得税后的利润部分。大家把这三种情况分别称为大口径、中口径、小口径式的承包。大多数同志主张实行所得税后的小口径承包。人民大学副教授顾志晟同志代表小组发言时谈了以下理由:①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两步利改税的积极成果,方向应予肯定;②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从理论上讲是不能承包的;③实行税后利润承包可以促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趋向规范化;④税后承包才能使国营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税负上大体平等,一是有利于竞争,二是有利于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制;⑤实行税后承包,税利并存,是“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基础,可以充分体现国家的双重身份,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大家在发言中还提出,要实行所得税后承包,必须使目前过高的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并取消调节税,改为税后利润。现阶段由于尚不具备这一条件,把中口径承包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也是可行的。
在承包范围问题上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谈起,认为税后承包只能是作为企业承包的长远目标,目前不必强求一致。只要有利于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承包范围。
二、关于承包基数问题
在讨论中,许多同志提到承包基数的客观标准和公平性,始终是承包经营中一个极易发生纠纷的焦点。合理地核定承包基数的原则,应该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与企业超收多留,在此前提下兼顾承包者及企业职工的利益。在讨论具体确定承包基数的方法时,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三种办法:①基数法——以上年上缴利润(包括让出的一部分所得税)或前三年上缴的利润平均数为基础,结合其他因素确定;②因素分析法——将有关各因素综合起来,采用一定的方法分析确定,既不让后进企业轻易得益过多,又注意让先进企业适当多留;③系数法——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依据,求出一个系数,再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有的同志认为,要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单采用一种方法恐怕不行,可以将三种方法结合运用。
在承包基数确定后能否再调整的问题上,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搞承包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有变动就作调整,执行结果必然是包盈不包亏。所以,基数一经确定就不能再随意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正值改革时期,变动因素多,承包基数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一锤定音。特别是在国家对价格、税率等作出较大调整时,必须对承包基数作相应的调整。铁道部的同志提出“定中有调,动静结合”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后一种观点。
三、关于投资性借款是税前归还还是税后归还的问题
大家一致认为,在利改税中实行税前还贷的制度,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折旧日基金全部或部分上交,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欠帐过多的状况,促进了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但是,由于计划、投资、信贷等体制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致使税前还贷的口子越来越大。据江苏省的同志反映,“六·五”期间江苏省用利润归还贷款的数额平均每年递增22.53%,1986年各种专项借款的余额达29亿多元,即一年实现的全部利润还不够归还贷款,还贷和付息已成为企业和国家的巨大包袱。继续搞税前还贷,既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国家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多数同志认为,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是十分必要的。
要完成税前还贷向税后还贷的过渡,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①结合税后承包进行税收体制和投资体制的配套改革,降低所得税税率,取消调节税,提高企业还贷能力,逐步实现投资主体的换位。②为了解决近年来还贷政策放宽所遗留的问题,在确定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基数时,可给企业留一块还贷资金归还老贷款。③把还贷计划列入承包内容,分类作出处理,对没有效益或无偿还能力的贷款,可采取一些延长还款期、减息、停息等办法。④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对新的投资性借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在分类折旧的基础上适当加速折旧,对社会效益好、国家急需的项目,还要在还款期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反之,则要用经济手段抑制其发展。
一些同志还提出,实行税后还贷应考虑地方财力的承受能力,以及地区、行业和企业之间的不平衡状况和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切实把好投资的口子,既不能集中过多,也不能放手不管;对于那些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项目,应当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就不要搞贷款了。
在讨论中,也有的同志对税后还贷持有不同意见,认为税后还贷不仅在理论上不成熟,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困难,不利于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建议推迟进行,或者是税前还贷与税后还贷并行。
四、关于资金分帐问题
对企业实行承包后,是否划分国家资金与企业资金,实行资金分帐管理的问题,会议上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实行资金分帐制。理由是:企业自有资金是国家资金的增殖,理所当然都属国家所有;搞分帐制,企业资金所占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如果让其归企业所有,不仅会使国家丧失对这部分资金所创造的利润的分配权,而且最终会改变国营企业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实行资金分帐制是承包的必然要求,只有承认这部分资金为企业所有,企业才能自负盈亏,否则,企业负亏就是空话;只有实行资金分帐管理,才能鼓励企业把留利尽可能多地用于发展生产,抑制消费基金的膨胀,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等倾向。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实行分帐管理只是一个会计帐务处理上的方法技术问题,可以在不改变企业资金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实行资金分帐管理,这样有利于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对企业起到激励作用。
另外,会上还讨论了资产评估、专用基金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问题。在资产评估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目前企业资产管理非常混乱,帐实不符现象十分普遍,不进行资产评估,就无法正确考评承包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资产评估类似过去的清产核资,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才能完成,目前既没有这种精力,也无必要把精力放在这上面,当前重心是搞活企业。在企业专用基金管理问题上,多数同志认为,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以后,必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而经营权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资金运用权。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各种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等一些干预企业经营的规定,应当作相应的改革,使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承包经营者。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上,大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尽快成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部门,以便在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和试行股份制形式以后,切实担负起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国家资金运用效益的重大职责。
中国会计学会企业财务改革研究组组长陶省隅同志在会议总结中指出: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方向应予充分肯定,同时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这次会议对承包企业财务问解的理论讨论仅仅是个开始,情况在不断发展,我们的认识也要不断深化,会上所提出的各种观点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