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贵刊今年第四期王振文、辜位清两同志的《“后进先出法”浅析》一文后,我认为“后进先出法”存有一定的弊端,不宜推广。
1.本期销售的产品不一定都是本期入库产品,用本期入库产品单位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出来的本期销售成本,与以前的库存产品成本失去连续性,这从商品流通或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是不合适的,因为期初库存产品在销售以后就与本期销售成本有了必然的内在联系,“后进先出法”用本期生产的产品销售成本代替期初产品的销售成本,割断了期初产品成本和本期销售成本的联系,因此,得出的盈亏数字是不真实的。
2.“后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销售成本在产、销量悬殊的情况下是不合理的。设某小煤矿上月末库存原煤10000吨,单位成本30元,合计300000元,本月份生产原煤4000吨,单位成本增至36元,总成本为144000元,本月售出13800吨,按“后进先出法”的公式计算出来的销售成本为496800元,由此推算出库存原煤数量200吨,金额为负数52800元,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是财务制度所不允许的.
读了贵刊今年第四期王振文、辜位清两同志的《“后进先出法”浅析》一文后,我认为“后进先出法”存有一定的弊端,不宜推广。
1.本期销售的产品不一定都是本期入库产品,用本期入库产品单位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出来的本期销售成本,与以前的库存产品成本失去连续性,这从商品流通或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是不合适的,因为期初库存产品在销售以后就与本期销售成本有了必然的内在联系,“后进先出法”用本期生产的产品销售成本代替期初产品的销售成本,割断了期初产品成本和本期销售成本的联系,因此,得出的盈亏数字是不真实的。
2.“后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销售成本在产、销量悬殊的情况下是不合理的。设某小煤矿上月末库存原煤10000吨,单位成本30元,合计300000元,本月份生产原煤4000吨,单位成本增至36元,总成本为144000元,本月售出13800吨,按“后进先出法”的公式计算出来的销售成本为496800元,由此推算出库存原煤数量200吨,金额为负数52800元,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是财务制度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