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12月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原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新制度中“待摊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谈一点看法:
首先,“待摊投资”核算的内容不够全面。新制度将原制度的“应核销投资”科目的延期付款利息、专利费、技术保密费等内容改列入“待摊投资”科目核算,是有利于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但是,没有将“施工机构转移费”列入“待摊投资”核算,仍然在“应核销投资”科目核算,使得这部分费用不能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我们认为不合适。“施工机构转移费”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直接支出,是为了生产基本建设产品而必须发生的具有C+V性质的支出,所以,应该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对于报废工程损失及器材、设备毁损,应考虑其原因进行核算,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应计入“待摊投资”。这样,对促进建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损失,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随着建筑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将这项费用计入成本也是必要的。
其次,“待摊投资”的分摊不够合理。新制度规定: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
1986年12月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原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新制度中“待摊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谈一点看法:
首先,“待摊投资”核算的内容不够全面。新制度将原制度的“应核销投资”科目的延期付款利息、专利费、技术保密费等内容改列入“待摊投资”科目核算,是有利于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但是,没有将“施工机构转移费”列入“待摊投资”核算,仍然在“应核销投资”科目核算,使得这部分费用不能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我们认为不合适。“施工机构转移费”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直接支出,是为了生产基本建设产品而必须发生的具有C+V性质的支出,所以,应该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对于报废工程损失及器材、设备毁损,应考虑其原因进行核算,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应计入“待摊投资”。这样,对促进建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损失,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随着建筑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将这项费用计入成本也是必要的。
其次,“待摊投资”的分摊不够合理。新制度规定: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只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我们认为,“待摊投资”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借款利息等,都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有直接关系,因为购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必然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单位购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投资也不可能不支付利息,所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不分摊“待摊投资”这部分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不应列入“待摊投资”。理由是:
一、目前这部分费用在基建投资中已占有较大的比重,虽然国务院1983年就发出了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但土地征用费仍因位置、征用部门的不同而相差悬殊。如果将这部分费用分摊到建筑安装工程上,就会出现相同性质的工程,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相差较大,失去可比性。
二、将这样大的一项费用分摊到需要安装的设备上,就必然使设备的价值失去真实性,出现价值变态现象。
三、征用相同面积的土地也因单项工程的多少,使其分摊的费用不同。有些分期建设的工程,往往出现苦乐不均,如先建分摊过多,后建不分摊这部分费用等。这样,不利于对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考核,有可能出现由于没有分摊这部分费用,使成本降低,掩盖一些浪费的现象。再退一步说,建安工程、设备投资等把这些项目的全部征地费用(如道路等所占用地)分摊完也是不合理的。
四、将这部分费用全部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就必然要提取折旧,等于把所有征用的土地全部提取了折旧。很显然,土地的使用年限同建筑物等的使用年限是不相等的。
五、一旦出现了报废工程损失,其报废价值就包含了土地征用等费用,而土地是不应该报废的。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将土地征用费列入“待摊投资”科目是不妥的。我们认为,可以取消“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二级科目,在“交付使用财产”科目下增设“土地”明细科目。这样,既有利于考核、比较相同性质工程的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又能同现行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分类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