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农牧渔业部最近作出了《关于对农牧渔业部扶沟仪器厂领导打击报复会统人员一案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扶沟仪器厂领导对会统人员正当反映该厂财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问题以后,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撤换他们的工作,是非常错误的。其性质确属打击报复。
为了维护《会计法》、《统计法》的严肃性,保护会统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这一案件做如下处理:
1.恢复李树春、郭国清、王福善同志的会计、统计工作,适当安排李艳玲同志的工作。
2.补发李树春、郭国清、王福善同志全部被扣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3.补偿李树春等五同志因上访所开支的费用(路费和住宿费)。
4.根据条件补办郭国清同志的技术职称。
5.根据中央整党规定,给予李树春同志补办党员登记。
6.撤销黄泛区农场(1985)97号“关于对李树春等同志的除名决定”和(1986)140号“关于解除对李树春等同志的除名决定”。
7.在这一案件中,扶沟仪器厂党委负有主要责任,应做出检查,吸取教训。
8.原党委顾问扬鹏霄、原厂长金志华、原党委副书记呼世义同志,在这一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应认真...
本刊讯:农牧渔业部最近作出了《关于对农牧渔业部扶沟仪器厂领导打击报复会统人员一案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扶沟仪器厂领导对会统人员正当反映该厂财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问题以后,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撤换他们的工作,是非常错误的。其性质确属打击报复。
为了维护《会计法》、《统计法》的严肃性,保护会统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这一案件做如下处理:
1.恢复李树春、郭国清、王福善同志的会计、统计工作,适当安排李艳玲同志的工作。
2.补发李树春、郭国清、王福善同志全部被扣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3.补偿李树春等五同志因上访所开支的费用(路费和住宿费)。
4.根据条件补办郭国清同志的技术职称。
5.根据中央整党规定,给予李树春同志补办党员登记。
6.撤销黄泛区农场(1985)97号“关于对李树春等同志的除名决定”和(1986)140号“关于解除对李树春等同志的除名决定”。
7.在这一案件中,扶沟仪器厂党委负有主要责任,应做出检查,吸取教训。
8.原党委顾问扬鹏霄、原厂长金志华、原党委副书记呼世义同志,在这一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应认真总结教训、作出检查。鉴于扬鹏霄同志已经离休,在作出深刻检查后,可不再给予行政处分;金志华同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议党内给予警告处分;建议给予呼世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案情况详见本刊1987年第4期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