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是制裁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今后,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在此之前,我国现行的财政法规和密切关系到财政的某些经济法,不下四百余件。其中很多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既有行为模式(即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事情,必须做什么事情和不准做什么事情的规定),又有法律后果(即奖惩办法)的,只有占其中的一部分。其余大多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暂行规定》补充了有关法律、法规、缺乏行为后果规定的不足,完善了财政法规。今后制裁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刑法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于偷税(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和抗税(拒绝遵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按有关法规的处罚规定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例...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是制裁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今后,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在此之前,我国现行的财政法规和密切关系到财政的某些经济法,不下四百余件。其中很多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既有行为模式(即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事情,必须做什么事情和不准做什么事情的规定),又有法律后果(即奖惩办法)的,只有占其中的一部分。其余大多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暂行规定》补充了有关法律、法规、缺乏行为后果规定的不足,完善了财政法规。今后制裁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刑法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于偷税(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和抗税(拒绝遵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按有关法规的处罚规定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例如,对于偷税和抗税者,如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所偷和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按《暂行规定》处理。《暂行规定》综合了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当依照《暂行规定》给予制裁。其一是,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二是,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但是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其三是,有关法规中没有规定处罚办法的。
由此可见,《暂行规定》并不是另立新法,而是填补现行财政法规中有关法律后果的空白。例如,为了补充前面提到的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不足,《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加重处罚。这对纠正近来任意减免税收的做法,将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为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注: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将是对以法治理财政的有力促进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