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一些乡镇商业企业不但经营商品购销,而且兼营代销商品业务。本文谈谈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委托别的企业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寄销单位”,接受别的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承销单位”。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寄销单位和承销单位之间事先要订立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商品的种类和价格、承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销手续费(佣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货款的结算和解款期限等。使商品代销业务受有关经济法律的约束。
代销商品虽由寄销单位的场所转移到承销单位的场所,但它的所有权没有变,仍属于寄销单位,代销商品在未经售出以前,仍是寄销单位的存货,承销单位应与自己的经营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承销单位对代销商品应与自己的商品一样严格保管,防止丢失和霉变、损坏。
承销单位收到寄销单位的代销商品不作帐务处理,财会部门凭寄销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凭证(商品委托代销单等)按代销商品的性质、规格和数量登记“代销商品登记簿”(可用商品备查簿代替)作备查记录。目前乡镇商业企业代销商品手续费(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回扣和加成两种,因而在“代销商品登记簿”中对回扣额和本企业的加成额应作计算并详细记...
目前一些乡镇商业企业不但经营商品购销,而且兼营代销商品业务。本文谈谈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委托别的企业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寄销单位”,接受别的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承销单位”。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寄销单位和承销单位之间事先要订立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商品的种类和价格、承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销手续费(佣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货款的结算和解款期限等。使商品代销业务受有关经济法律的约束。
代销商品虽由寄销单位的场所转移到承销单位的场所,但它的所有权没有变,仍属于寄销单位,代销商品在未经售出以前,仍是寄销单位的存货,承销单位应与自己的经营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承销单位对代销商品应与自己的商品一样严格保管,防止丢失和霉变、损坏。
承销单位收到寄销单位的代销商品不作帐务处理,财会部门凭寄销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凭证(商品委托代销单等)按代销商品的性质、规格和数量登记“代销商品登记簿”(可用商品备查簿代替)作备查记录。目前乡镇商业企业代销商品手续费(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回扣和加成两种,因而在“代销商品登记簿”中对回扣额和本企业的加成额应作计算并详细记载。代销商品的加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更动,门市部要与财会部门共同审定,而且在“代销商品登记簿”上作相应调整记录,以避免代销商品的售价与登记簿中商品原价加上加成额的合计金额之间发生误差,并可杜绝门市部任意加成出售的漏洞。
为了将经营商品与代销商品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应在“销售——商品销售”二级帐户下设“经销商品收入”和“代销商品收入”两个明细帐户,帐务处理如下:
1.代销商品售出,月末根据商品进、销、存盘点表所列代销商品销售额作会计分录时:借(增):“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增):“销售——商品销售——代销商品收入”。
2.结转应付代销商品货款时,借(减):“销售——商品销售——代销商品收入”,贷(增):“应付款——其它应付款”。
如月终结算汇付代销商品货款时会计分录为:借(减):“销售——商品销售——代销商品收入”,贷(减):“银行存款”。同时在“代销商品登记簿”上应作注销记录。月末“销售——商品销售——代销商品收入”帐户贷(增)方余额即为代销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