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则
问:关于企业计提福利基金时属于企业动用奖励基金进行调整工资的部分,应否计入计提基数?
答:按照财政部1979年657号《关于改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基金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算提取的。企业工资改革增加工资部分,除按照规定由企业成本负担一部分外,还动用了一部分企业奖励基金。因此,凡属国家规定企业增加工资允许进成本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并据以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而企业动用奖励基金增加的职工工资部分(包括企业自行动用奖励基金搞浮动工资增加津贴等),按照规定亦应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关于企业的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原则,应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52号、(82)财预字第93号和(87)财工字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企业取得的罚款收入,包括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等都是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的一种经济制裁,并不是罚款单位主观努力而取得的。因此,企业取得这些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其多余...
五则
问:关于企业计提福利基金时属于企业动用奖励基金进行调整工资的部分,应否计入计提基数?
答:按照财政部1979年657号《关于改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基金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算提取的。企业工资改革增加工资部分,除按照规定由企业成本负担一部分外,还动用了一部分企业奖励基金。因此,凡属国家规定企业增加工资允许进成本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并据以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而企业动用奖励基金增加的职工工资部分(包括企业自行动用奖励基金搞浮动工资增加津贴等),按照规定亦应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关于企业的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原则,应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52号、(82)财预字第93号和(87)财工字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企业取得的罚款收入,包括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等都是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的一种经济制裁,并不是罚款单位主观努力而取得的。因此,企业取得这些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其多余部分,应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不宜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的资金来源。
企业支付的各种罚款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
企业在对外托收承付贷款中纯属由于对方延期付款,而造成企业不能如期承付其他单位购货款的,其罚款收入,可以抵顶与之相关连的罚款支出,抵顶后的剩余部分,应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
问:如何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答: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凡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一般为低值易耗品。具体划分办法,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
各行业适用于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各行业特点,由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分别规定。
问: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应如何列支?
答:关于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问题,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1978年12月发出《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工会行政费支出(包括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费)在拨交的工会经费中开支。因此,工会专职人员经费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86〕64号)中,所讲“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其生活补助可按出差待遇办理”如何理解?
答:各有关部门抽派干部“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属于到基层支援工作,应按我部(85)财文字第613号通知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执行,即“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区1.80元,三类地区3.00元”。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制度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