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切实搞好增收节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最近发出《关于1987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认真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各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年度计划投资额,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不得突破。1986年应完未完工程,在1987年继续施工的,必须纳入计划,统一安排。
二、各部门上年结转的拨改贷指标,应在1987年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指标中如数抵顶,纳入当年计划(建设单位上年结转的建行基建贷款指标亦应纳入当年投资计划,如数抵顶当年贷款数)。少数建设项目1986年计划投资已报全部完成,因未及时结算应付未付工程款形成年终拨改贷指标结余,1987年不再安排预算投资的,由经办行签注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汇总,由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正式批复后给予办理用款手续。此项工作限在198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部门应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在国家年度基建计划尚未确定前,可先提出第一季度用款计划安排(不包括新建项目),并抄送给...
本刊讯: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切实搞好增收节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最近发出《关于1987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认真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各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年度计划投资额,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不得突破。1986年应完未完工程,在1987年继续施工的,必须纳入计划,统一安排。
二、各部门上年结转的拨改贷指标,应在1987年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指标中如数抵顶,纳入当年计划(建设单位上年结转的建行基建贷款指标亦应纳入当年投资计划,如数抵顶当年贷款数)。少数建设项目1986年计划投资已报全部完成,因未及时结算应付未付工程款形成年终拨改贷指标结余,1987年不再安排预算投资的,由经办行签注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汇总,由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正式批复后给予办理用款手续。此项工作限在198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部门应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在国家年度基建计划尚未确定前,可先提出第一季度用款计划安排(不包括新建项目),并抄送给项目所在地区经办行(建贷项目还应抄送省分行),据以下达第一季度拨款限额和贷款指标(计划),掌握拨(贷)款支出。
四、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1985)2062、(1986)1826号文件规定抓紧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即总合同),据以明确经济责任,供应和使用资金。由于特殊原因,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经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可根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同时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凡是没有办理借款手续的,经办建设银行不得贷款。
五、实行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银行(86)建总信字第199号文件规定,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将产权属己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或由具有支付能力的法人提供担保,据以取得并支用贷款。凡是没有提供或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的,经办建设银行不得贷款。
六、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项目管理权限,大中型项目在国家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由各部门在国家核定的拨款投资内安排,并需经各地建设项目经办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各级建设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建设程序、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加强监督。
七、各部门和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之内,其资金应当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由建设银行进行拨款监督。
八、1987年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的管理,根据谁给投资谁解决储备和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预算内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拨款、拨改贷项目资金的需要,在资金尚有余力的前提下,对国家计划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可以酌情给予储备贷款。
建设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应首先动员内部资源解决,资金不足的,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并附基本建设储备清单,送开户建设银行审查签注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部门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汇总计划,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核。
九、基建贷款项目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期内,应分别编制基建投资年度与季度还款计划和基建储备贷款还款计划,经开户建设银行签证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送建设银行总行。
开户建设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贷款项目按期归还贷款,执行还款计划。贷款项目按照规定用于偿还贷款的各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从1987年起,不再核给停缓建项目维护费。停缓建单位要积极开展生产自立,以收抵支,努力减少支出,其所需的维护费用由自有资金解决。
十一、1987年各部门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实现并应当上交财政的投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应通过当地建设银行及时上交,不得随意挪用坐支。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投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的催交工作,督促及时交库。
十二、各部门应对现有竣工收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已符合验收条件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或已承担生产任务的建设工程,一切费用不准继续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并取消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十三、各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各项规章,节约使用投资,努力降低造价,杜绝损失浪费,确保投资合理使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各种不合理摊派费用,有权拒绝付款。
十四、有关基本建设贷款指标、拨款限额管理及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分成的处理,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等,均按现行办法执行。
十五、由总行专用投资室经办的中央预算包干补助地方“拨改贷”和“煤代油”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总行将另文通知。
十六、各部门汇总的财务计划,应在三月底以前送建设银行总行,
十七、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等问题,由各地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