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以工总财字〔1987〕1号文件联合发出《关于重申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全文刊载如下;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第二步利改税的实行,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用工制度、工资形式、收益分配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少数单位和地方对计拨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出现了一些漏项少计或增项多提的现象。为正确解决拨交工会经费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重申如下:
(一)所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5年9月)》等有关规定执行。即:不论是进成本(费用)的,还是企、事业留利或其他资金中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一律计拨工会经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实行多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如商业、饮食服务以及农、林、牧、渔等企业,应按承包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难以计算的,可以按发包单...
本刊讯: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以工总财字〔1987〕1号文件联合发出《关于重申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全文刊载如下;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第二步利改税的实行,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用工制度、工资形式、收益分配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少数单位和地方对计拨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出现了一些漏项少计或增项多提的现象。为正确解决拨交工会经费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重申如下:
(一)所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5年9月)》等有关规定执行。即:不论是进成本(费用)的,还是企、事业留利或其他资金中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一律计拨工会经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实行多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如商业、饮食服务以及农、林、牧、渔等企业,应按承包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难以计算的,可以按发包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计拨;无论何种承包形式,都应将工会经费承包进去。
(三)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矿企业以及按收入提成工资的单位,均应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
(四)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无论是由事业费开支的,还是由事业收入中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拨工会经费。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凡有工会组织的,无论是税前由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或是税后由企业留利和其他资金中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等,属于工资总额组成内的,均应计拨工会经费,并按税收有关规定列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执行。
(六)企业、事业、机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帐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经费支出”、“地质工作费”等科目的有关细目中列支。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