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发出商品”的资金属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属于成品资金,一种认为应属于结算资金,各自都有一定的理由。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发出商品”是指发出而尚未得到对方承付货款的产品。它既不同于在库成品,又不等于对方已经承付的货款,而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由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过渡的一种资金形态。它不同于成品资金,是因为依据经济合同规定的条款,随着产品的发出,已经发生了交易行为;它也不同于结算资金,是因为收货方还未承付货款。
为了既要体现产品已经发出,又要反映尚未实现销售的真实状况.我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对应关系,应在会计分录上: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同时要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发出商品销售”科目。这样在结算期内发生的“发出商品销售”在通常情况下,将随着对方的全部或部分承付货款而实现销售。
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发出商品”中,有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销售的可能。对此,在平常做静态分析或期末盘存时,可在“产成品”科目下设一子目——“发出商品”,使之还原为成品资金。对收货方已承诺的因某种原因尚需拖期支付的那一部分或全部货款,即应收销货款,可随之转化为结算资金...
目前,对“发出商品”的资金属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属于成品资金,一种认为应属于结算资金,各自都有一定的理由。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发出商品”是指发出而尚未得到对方承付货款的产品。它既不同于在库成品,又不等于对方已经承付的货款,而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由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过渡的一种资金形态。它不同于成品资金,是因为依据经济合同规定的条款,随着产品的发出,已经发生了交易行为;它也不同于结算资金,是因为收货方还未承付货款。
为了既要体现产品已经发出,又要反映尚未实现销售的真实状况.我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对应关系,应在会计分录上: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同时要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发出商品销售”科目。这样在结算期内发生的“发出商品销售”在通常情况下,将随着对方的全部或部分承付货款而实现销售。
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发出商品”中,有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销售的可能。对此,在平常做静态分析或期末盘存时,可在“产成品”科目下设一子目——“发出商品”,使之还原为成品资金。对收货方已承诺的因某种原因尚需拖期支付的那一部分或全部货款,即应收销货款,可随之转化为结算资金。
这样处理.有利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发出商品”是一种过渡的不从属于某种独立的资金形态,它随着资金的运动,有两种归属的可能,同“在途材料”从结算资金过渡到储备资金相似,都是要把商品交换过程的全貌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出来。
2、分析结算期内“发出商品”余额的多少,从某一侧面可以反映出企业生产、销售当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改善经营管理。
3、分析结算期内“发出商品”余额存在期间的长短,也能够反映外界客户的经济实力与违约状况,有利于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结算纪律,实现商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