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国家的现行规定,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计取的劳保支出,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其它间接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数量上等于直接费(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或人工费(对于安装工程来说)乘以确定的费率。施工企业按照上述方法从建设单位计取的劳保支出,大于企业的实际支出时,其盈余列营业外收入;小于实际支出时,不足部分列营业外支出。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劳保支出的这种取费办法有必要加以改革。其理由是:
第一,现行制度规定的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计取劳保费用的基数不合理。根据现行规定,施工企业计取的劳保费用取决于企业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施工企业完成的产值越多,直接费或人工费就越大,计取的劳保费用就越多。这就是说,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不是按需分配而是按劳分配,常常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现行制度规定的费率计算方法不合理。同一种工程按同一个费率计取劳保支出,由于施工企业劳保人员比重不同,比重高的施工企业应得到的劳保资金不适应实际支出的需要。
第三,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劳保实际支出大于从建设单位计取到的部分,其差额进施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等于差额部分从本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提取;而实际支出小于从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的现行规定,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计取的劳保支出,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其它间接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数量上等于直接费(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或人工费(对于安装工程来说)乘以确定的费率。施工企业按照上述方法从建设单位计取的劳保支出,大于企业的实际支出时,其盈余列营业外收入;小于实际支出时,不足部分列营业外支出。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劳保支出的这种取费办法有必要加以改革。其理由是:
第一,现行制度规定的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计取劳保费用的基数不合理。根据现行规定,施工企业计取的劳保费用取决于企业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施工企业完成的产值越多,直接费或人工费就越大,计取的劳保费用就越多。这就是说,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不是按需分配而是按劳分配,常常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现行制度规定的费率计算方法不合理。同一种工程按同一个费率计取劳保支出,由于施工企业劳保人员比重不同,比重高的施工企业应得到的劳保资金不适应实际支出的需要。
第三,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劳保实际支出大于从建设单位计取到的部分,其差额进施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等于差额部分从本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提取;而实际支出小于从建设单位取费的多余额,则可以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这也不合理。税前利润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国家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劳保费用的多余或不足进入税前利润,会使国家对企业、企业对职工的按劳分配原则受到影响。
第四,按照现行规定,劳保费用在“其他间接费”项下,进入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计取的劳保费用越多,工程成本就越高,施工利润就越低,企业和职工得到的物质利益就越少;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施工企业计取的劳保费用越少,建设单位非经营性投资包干节余就越多,建设单位和职工就越能得到物质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劳保费用是一种不能多花也不允许少花的费用,问题是花得合理不合理,管理便利不便利。近年来煤炭施工企业劳保支出总的情况是:国家的劳动保险政策能够保证执行,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为计取劳保费用发生争执,施工企业计取的劳保费用不敷支出,劳保费用超支成为施工企业的一个负担,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1984年,全国煤炭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超支43万元,1985年超支额高达603.5万元,而且超支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施工企业普遍希望改革劳保支出的取费办法。
如何改革?总的出发点应是在资金来源上,使劳保基金的形成脱离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在数量上,劳保基金和实际支出要相互协调。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项目的建设费用和国家每年按进度拨(贷)给建设单位的投资中,都不再包含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各国营施工企业的劳保支出费用据实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各施工企业的劳保支出要单独设帐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的劳保政策,接受本行业和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在国家尚未作出上述彻底改革的决定之前,劳保费用仍然须向建设单位计取的情况下,可先由地区或主管部门统筹调剂其差额。各施工企业计取的劳保费用要专款专用,同实际支出的差额,不同企业的营业外收支挂钩,而由地区或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全地区或全行业的余额上交国家财政,不足部分由国家从投资拨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