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经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1986年12月2日公布试行。
《破产法》的公布试行,对加强我国经济法制,改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一个有效的促进。
以前,国家对经营管理不善,年年亏损的企业,虽然也采取过一些措施,如限期整顿,实行关、停、并、转,以及采取某些临时性的处罚措施等,但都不能震动企业,效果不大。
《破产法》公布试行以后,以法制代替行政管理,以破产制度代替国家包下来的制度,国家对企业的负债,不再承担无限责任,而改为有限责任。企业再也不能躺在国家身上过日子了,对某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再也不能靠财政输血来苟延残喘了。这样,就可以多方面促进企业发奋图强。
试行《破产法》,对企业的领导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求企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其次,认真贯彻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既行使自主权,又要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努力搞好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经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1986年12月2日公布试行。
《破产法》的公布试行,对加强我国经济法制,改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一个有效的促进。
以前,国家对经营管理不善,年年亏损的企业,虽然也采取过一些措施,如限期整顿,实行关、停、并、转,以及采取某些临时性的处罚措施等,但都不能震动企业,效果不大。
《破产法》公布试行以后,以法制代替行政管理,以破产制度代替国家包下来的制度,国家对企业的负债,不再承担无限责任,而改为有限责任。企业再也不能躺在国家身上过日子了,对某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再也不能靠财政输血来苟延残喘了。这样,就可以多方面促进企业发奋图强。
试行《破产法》,对企业的领导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求企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其次,认真贯彻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既行使自主权,又要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努力搞好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
试行《破产法》后,濒临破产的企业就要痛下决心,依法通过和解和整顿,找起死回生之路。《破产法》规定,凡是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企业,可以在两年以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只有整顿期满,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企业,人民法院才宣告其破产。
试行《破产法》,对债权人也是一种促进。过去,亏损企业的债务,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不怕对方拖欠。试行《破产法》以后,债权人就有遭受损失的危险。《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要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按照规定的顺序,在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之后,才能清偿破产债务。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样,就促使有债权的企业,要及时清理、追偿欠帐,以避免破产损失。
试行《破产法》,对企业职工也有促进作用。虽然《破产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毕竟使职工的经济利益受到一定损失。因此,试行《破产法》,就可以促使企业职工加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扭亏增盈,避免企业破产。
总之,试行《破产法》,决不是消极的措施,而是有积极意义的。对国家来说.加强了法制,堵住了财政弥补的无底洞,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企业来说,打破了吃国家“大锅饭”的依赖思想,调动了企业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