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本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中心内容,也是企业成本管理的主要环节。财政部最近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是国家对企业成本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的一项重要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办、法》,对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都将发挥积极作用。F面我对制订这个《办法》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谈点认识,作点介绍。
新的成本核算办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制订的。随着对外开放、刈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从企业来说,面对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活跃的客观现实,为了及时、全面地作出各种经营决策,需要准确的成本资料;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适应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划小核算单位、计算内部盈亏的需要,对成本核算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要求。从全局来说,在搞活企业的同时,要加强宏观控制,也需要准确的成本资料,因而对成本的控制、核算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成本核算工作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就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近儿年,不少企业采用先进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成本预测、决策、控制、分析,改善了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但是,在相当一...
成本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中心内容,也是企业成本管理的主要环节。财政部最近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是国家对企业成本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的一项重要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办、法》,对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都将发挥积极作用。F面我对制订这个《办法》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谈点认识,作点介绍。
新的成本核算办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制订的。随着对外开放、刈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从企业来说,面对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活跃的客观现实,为了及时、全面地作出各种经营决策,需要准确的成本资料;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适应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划小核算单位、计算内部盈亏的需要,对成本核算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要求。从全局来说,在搞活企业的同时,要加强宏观控制,也需要准确的成本资料,因而对成本的控制、核算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成本核算工作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就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近儿年,不少企业采用先进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成本预测、决策、控制、分析,改善了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但是,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乱摊、乱挤、乱计成本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成本管理上存在着“三失”,即失控(控制)、失实(真实)、失责(责任)的状况。反映在成本核算上,则是粗(核算粗糙)、假(数字虚假)、散(核算纪律松散)。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标准,造假帐,虚报成本,侵占国家税利的违纪行为,屡见不鲜。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改变,不仅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会对正在深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成本核算方法不规范,核算纪律不严格,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是其中原因之一。不少事实证明,乱摊、乱挤成本,往往是通过乱计成本来实现的。因此,制订统一的成本核算办法,严格成本核算纪律,是十分必要的。
新的成本核算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按照《条例》的规定,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六个环节。核算是预测、计划、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分析、考核是核算的深化和发展。在成本管理的六个环节中,成本核算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新《办法》从总的方面讲,体现了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统一性;二是突出针对性;三是具有灵活性。
一、新《办法》明确规定了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和若干准则,体现了统一性的特点。过去,有关部门对成本核算工作作过一些规定,提出过一些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但比较零星、分散,不便于执行。现在,把行之有效的规定,集中在一个办法里加以明确规定,不仅便于基层企业在组织成本核算工作时有所遵循,也便于有关部门对成本核算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新办法规定的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一是,执行国家有关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二是,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三是,提供成本报告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目的是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新《办法》规定了成本核算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成本计算期、货币计价、权责发生制、计算实际成本、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准确、及时地计算产品成本。这就首先要求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生产过程中各项耗费的原始记录;制订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内部劳务供应的内部计划价格;配备和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等。其次,要严格成本计算期。要根据当期实际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实际价格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除了种植和养殖业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外,都要按月计算成本。不允许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来代替实际成本。第三,要严格划清成本开支与非成本开支的界限。凡是应由基建资金、专用资金和营业外开支的支出,都不能挤入生产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办事。同时,要分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分清完工产品成本与在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各种产品成本(包括盈利产品与亏损产品,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界限,以保证产品成本的准确与合理。第四,成本核算方法要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更。这不仅是为了使各个时期的成本核算资料有统一的口径,前后连贯,相互可比,而且是为了防止以改变成本核算方法为手段,弄虚作假,人为地调节成本。企业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某些成本核算方法,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以便于主管部门和用表单位分析利用成本报表的有关资料,从而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二、新《办法》针对目前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在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上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针对性比较强。从这几年财务、税收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不少企业乱摊、乱挤、乱计成本,采用的手法不外乎:一是利用“材料成本差异”;二是通过“待摊、预提费用”;三是多留或少留在产品成本、多转或少转产品销售成本等,人为地调低或调高产品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虚增、虚减企业盈亏。新《办法》就这些方面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对材料成本差异,强调必须按月计算,将当月实际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也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计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特别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材料成本差异应该算细一点,使产品成本中的材料成本比较接近实际价格。为了防止将待摊、预提费用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办法》规定了若干允许待摊、预提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摊销期限。对其他需要待摊、预提的费用一定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为了划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防止多留或少留在产品成本,《办法》一方面强调要建立在产品台帐,加强在产品实物盘点,使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有根有据;另一方面,对完工产品的成本,也规定要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为依据,采用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费用,使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更接近实际。企业对销售产品成本的结转,必须以收入实现为依据,也就是说结转产品的销售成本要根据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和实现的销售收入,而且计算口径要一致。不能为了调节利润,人为地多转或少转产品销售成本,更不能只计算销售收入,不计算销售成本,或者只计算销售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
三、新《办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粗下细的要求,适当简化了一些成本核算方法,并给予企业和主管部门一定的权限,体现了灵活性的特点。例如,将原来的七个成本项目,简化合并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五个项目,并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结合行业特点,对统一的成本项目可以作适当的增减、调整。小型企业可以只设置“材料”“工资”和“费用”三个成本项目;电力和采掘、采伐企业的成本项目,可以按生产费用的性质分类设置。对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的核算,新《办法》也作了简化,即数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不必单独核算;辅助生产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的劳务、产品、作业,可以不负担企业管理费;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等等。
这里需要说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除了以产品为对象计算产品成本外,还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行责任成本、质量成本、目标成本等管理办法,新《办法》对这些未作具体规定。这并不是无视这些成本的存在。有的同志主张,新的成本办法中应增加责任成本的内容,并把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的计算,尽可能结合起来,不要形成“两张皮”。对这个问题,在制订新《办法》时,曾作过研究,多数同志认为,目前成本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体制的要求不尽一致,新的各种成本核算方法还有待于通过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中,很难将几种不同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的各种类型的成本,在一个办法中统一规定,目前只能以产品成本为主。对各种类型的成本不作统一规定,并不是说不允许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对成本核算方法作某些改革,恰恰相反,不作统一规定,可以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规定各种成本核算方法。其他方法可以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进一步加以总结提高。新《办法》已经公布,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认真贯彻执行。通过贯彻实施新《办法》,把企业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