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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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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见本刊1986年第八期)中第三条,只明确了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按其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对离休人员的发放如何掌握?离退休人员每月发放的17元生活补助费是否包括在工资中计发抚恤金?
答:《通知》中第三条,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是针对退休人员退休后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退休生活费的规定而言,所以明确按退休时的100%工资计发一次抚恤金。离休人员离休后仍拿100%的工资,不存在比例问题。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发放17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因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宜包括在工资中计发抚恤金。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政法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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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