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金融、保险部门一直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近几年来,金融保险企业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后,由于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某些内容已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为了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管理,财政部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金融、保险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在原金融、保险企业财会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变动:
一、修订了成本开支范围,调整了成本项目
首先,打破了原银行、保险公司成本支出的格局,将成本项目基本分为:各项利息、保险赔款、业务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同时根据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原来非营业支出中的离休、退休、退职费、丧葬抚恤费、病休人员工资,改列为营业外支出,不列在成本中开支。这样,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开支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
其次,为了在成本开支范围上同工业、商业、外贸等企业的口径相一致,《细则》中增加了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取消了原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房屋修缮费项目。
另外,《细则》参考了各专业银行有关财务规定,将原金融,保险企业的各项费用开支,划分为业务费和企业管理费,分别进...
过去,金融、保险部门一直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近几年来,金融保险企业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后,由于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某些内容已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为了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管理,财政部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金融、保险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在原金融、保险企业财会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变动:
一、修订了成本开支范围,调整了成本项目
首先,打破了原银行、保险公司成本支出的格局,将成本项目基本分为:各项利息、保险赔款、业务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同时根据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原来非营业支出中的离休、退休、退职费、丧葬抚恤费、病休人员工资,改列为营业外支出,不列在成本中开支。这样,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开支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
其次,为了在成本开支范围上同工业、商业、外贸等企业的口径相一致,《细则》中增加了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取消了原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房屋修缮费项目。
另外,《细则》参考了各专业银行有关财务规定,将原金融,保险企业的各项费用开支,划分为业务费和企业管理费,分别进行管理,改变了过去业务人员开支和管理人员开支混在一起的状况。这样,既可保证业务发展的需要,又便于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二、规定了成本核算原则,防止成本开支不实
为了准确计算本期成本,《细则》中规定,银行预提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具体提取和冲销办法,由各专业银行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在没有统一的规定之前,不得随意提取和冲销。另外,《细则》还规定必须划清成本开支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购置与基本建设的界限以及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这样,可使企业进一步明确本期成本开支范围,防止乱挤乱列成本。上述界限的具体划分,由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细则》中还对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即对一些单价超过200元,但容易损坏的用具,允许在低值易耗品中列支。同时,对低值易耗品的分摊办法也作了规定。
三、明确了成本管理责任制,增加了监督和制裁内容
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没有企业领导的重视,没有各职能部门和广大财会人员的努力,没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制是不行的。以前,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财会制度中,对这些问题没有很好地明确。这次,在《细则》中把成本管理的任务,明确落实到行长、经理、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和财会人员身上,并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中对监督、制裁等问题也作了规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成本管理中的有功人员,要给以奖励,对于违法行为,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制裁。这样规定,有利于各方配合,共同搞好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