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法和会计制度中都有可以列支交际应酬费的规定,这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为适应国际上的习惯而规定的.我们在查帐中发现,有些合营企业交际应酬费使用太滥。有上级行政领导下企业检查工作而招待吃喝的,有为取得各业务管理部门的方便而请客送礼的,还有为接送本企业中方职工出国搞吃喝的。在报销手续上,送了礼不要受礼人签字,礼物送给了谁也不写明。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对交际应酬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提出以下二点浅见:
一、以税法为依据,实行财务、会计、税法三统一。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对交际应酬费可以列为成本、费用的数额和内容都有具体规定。问题是对超越税法规定的交际应酬费支出,在财务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现在较普遍的做法是经董事会批准,在会计上即可作为费用列支.我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是造成交际费使用过滥的主要原因。建议财务会计制度可与税法规定相统一,对属于不可列支的交际费用支出不能列支,对可以开支但在数额上超过税法规定的,超过部分应列在“待摊费用”,留待以后年度在税法规定可列支的数额内摊销。
二、关于筹办期间的交际应酬费。税法规定交际应酬费是根据销售或业务收入的比例列...
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法和会计制度中都有可以列支交际应酬费的规定,这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为适应国际上的习惯而规定的.我们在查帐中发现,有些合营企业交际应酬费使用太滥。有上级行政领导下企业检查工作而招待吃喝的,有为取得各业务管理部门的方便而请客送礼的,还有为接送本企业中方职工出国搞吃喝的。在报销手续上,送了礼不要受礼人签字,礼物送给了谁也不写明。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对交际应酬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提出以下二点浅见:
一、以税法为依据,实行财务、会计、税法三统一。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对交际应酬费可以列为成本、费用的数额和内容都有具体规定。问题是对超越税法规定的交际应酬费支出,在财务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现在较普遍的做法是经董事会批准,在会计上即可作为费用列支.我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是造成交际费使用过滥的主要原因。建议财务会计制度可与税法规定相统一,对属于不可列支的交际费用支出不能列支,对可以开支但在数额上超过税法规定的,超过部分应列在“待摊费用”,留待以后年度在税法规定可列支的数额内摊销。
二、关于筹办期间的交际应酬费。税法规定交际应酬费是根据销售或业务收入的比例列支,筹办期间没有销售或业务收入,因此我认为,对筹办期间的交际应酬费,不应列在开办费内,可列在“待摊费用”内,待投产销售以后,再根据税法规定,逐年摊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