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5年第5期刊登了汪经方同志《关于果树计提折旧问题的探讨》、第11期又刊登了夏仁发同志《也谈果树计提折旧问题》,读后觉得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汪文认为“如果采用一般固定资产的年限法来计提果树折旧,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个看法无疑是对的。因为果树与一般固定资产有根本的区别,它有幼树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果期,最后是衰老死亡阶段。在各个阶段中的各年度内,果树的产果量是不同的。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以年度总平均分摊果树折旧费,就会形成初果期和衰果期负担过重,盛果期负担较轻的不合理现象。但主张用“产量法”来计提折旧也有一定的缺陷。夏文的“阶段年限法”以三个阶段平均分摊的办法,也未能完全避免这种情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就造成最终盈亏带有若干的虚假成份,不利于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我认为果树折1日方法,应该依据果树生长和结果规律,并结合家庭农场和多层次责任承包的特点,采用承包产量法计提。方法是果树进入结果期后,比如,南方柑桔果树的正式初果期一般是在定植后的第四年,依据果树生长和结果规律,逐年规定其承包产量标准和全期折旧年限,计算出全期承包总产量(我场柑桔果树全期生产经营承包定为1...
《财务与会计》1985年第5期刊登了汪经方同志《关于果树计提折旧问题的探讨》、第11期又刊登了夏仁发同志《也谈果树计提折旧问题》,读后觉得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汪文认为“如果采用一般固定资产的年限法来计提果树折旧,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个看法无疑是对的。因为果树与一般固定资产有根本的区别,它有幼树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果期,最后是衰老死亡阶段。在各个阶段中的各年度内,果树的产果量是不同的。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以年度总平均分摊果树折旧费,就会形成初果期和衰果期负担过重,盛果期负担较轻的不合理现象。但主张用“产量法”来计提折旧也有一定的缺陷。夏文的“阶段年限法”以三个阶段平均分摊的办法,也未能完全避免这种情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就造成最终盈亏带有若干的虚假成份,不利于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我认为果树折1日方法,应该依据果树生长和结果规律,并结合家庭农场和多层次责任承包的特点,采用承包产量法计提。方法是果树进入结果期后,比如,南方柑桔果树的正式初果期一般是在定植后的第四年,依据果树生长和结果规律,逐年规定其承包产量标准和全期折旧年限,计算出全期承包总产量(我场柑桔果树全期生产经营承包定为15年,其中产量承包12年),然后以承包总产量去除成龄投产果树的固定资产原值(要加减残值和清理费用),再算出承包每吨果品的折旧定额,最后以各该年度所承包的产量乘以每吨果品折旧定额,就得出各该年度应计提的果树折旧费了,其计算公式如下:
采用承包产量法计提果树折旧费,其优点和比较合理的地方是:
一、在开始承包时,其应负担的果树折旧费与产量一起在各承包年度中已全部规定了,心里有底。
二、采用承包产量法计提果树折旧费,是建立在核产和留有余地的可靠基础上的,既稳定又合理。可避免“实际产量法”所造成的过多过少现象。也可避免产量越高则计提越多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奖勤罚懒,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