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物资、供销企业从增长利润中所得的留利,应以什么比例分配各项基金?
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因此,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物资,供销企业在执行年度从新增利润中所得的留利,也应按上述规定分配其各项基金。
问:微利企业,亏损企业的盈利项目能否用该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借款和提取“两金”?
答: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利用借款进行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措施项目,确有新增利润时,可以用本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其借款,但不能用于归还其他项目的借款。鉴于利改税企业按还款利润提取“两金”的比例是以核定的基期利润为计算依据的,亏损企业因没有核定基期利润,无法计算“两金”的提取比例,而且其留利基数基本是由财政拨补的,因此,亏损企业用盈利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数,不提取“两金”。微利企业由于其盈利甚微,有些企业的利润还不够核定的留利,甚至还不够核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额,因此,凡在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已给予减征产品税或财...
问:物资、供销企业从增长利润中所得的留利,应以什么比例分配各项基金?
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因此,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物资,供销企业在执行年度从新增利润中所得的留利,也应按上述规定分配其各项基金。
问:微利企业,亏损企业的盈利项目能否用该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借款和提取“两金”?
答: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利用借款进行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措施项目,确有新增利润时,可以用本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其借款,但不能用于归还其他项目的借款。鉴于利改税企业按还款利润提取“两金”的比例是以核定的基期利润为计算依据的,亏损企业因没有核定基期利润,无法计算“两金”的提取比例,而且其留利基数基本是由财政拨补的,因此,亏损企业用盈利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数,不提取“两金”。微利企业由于其盈利甚微,有些企业的利润还不够核定的留利,甚至还不够核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额,因此,凡在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已给予减征产品税或财政弥补照顾的微利企业,执行中其还贷利润不提取“两金”。
(财政部利改税办公室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