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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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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最近根据机械工业会计学会武汉市分会来函反映《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规定与《会计法》关于会计干部任免的规定相抵触,询问如何处理的问题,做了如下答复。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F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由厂长任免b的规定,已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任免企业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等中层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会计法》中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晒〉财会字第二十八号q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b,与《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没有矛盾的。《会计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的规定,是符合厂长条例中q国家另有规定b条款的,并且,凡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应以国家法律为准。因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F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由厂长任免b的规定,已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任免企业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等中层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会计法》中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晒〉财会字第二十八号q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b,与《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没有矛盾的。《会计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的规定,是符合厂长条例中q国家另有规定b条款的,并且,凡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应以国家法律为准。因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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